【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高X于2023年8月26日至11月5日期间,先后签订五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高X租赁某公司多辆汽车,租赁期间发生的违章由被告承担并赔偿车辆损失。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交付了车牌号为某AXXXXX等多辆汽车。租赁期满后,双方进行结算,高X共需赔偿某公司违章及其他各项损失4.1万余元。高X仅支付1300余元,并在微信中承诺剩余款项待违章撤除后支付,但经某公司多次催要,高X始终未支付剩余款项。某公司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高X支付车辆维修损失、处理违章等各项损失费用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明,原告原名安徽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更名为某公司。被告高X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高X是否应当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车辆租赁及相关损失费用4万元。被告高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需根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汽车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审查双方合同效力及被告违约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X与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高X拖欠某公司租赁费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对某公司要求高X支付4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高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4万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均由被告高X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