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乔X、方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乔X长期为某公司承揽租车业务。2023年10月14日和12月8日,乔X在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某公司所有的某AXXXXX号XX轿车私自出租给他人。后涉案车辆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毁,已无修理价值。此后,原告某公司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方X作为担保人与乔X共同赔偿某公司车辆损失29万元,于2024年2月20日前支付五千元,以此类推每个月前支付五千元直至还清;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某公司可向法院起诉,且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因被告拒不履行,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9万元及承担相关费用。崔灿律师接受委托,作为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被告乔X超越授权私自出租车辆导致车辆毁损,其违约及侵权行为与车辆损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否应对29万元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其次,被告方X在《协议书》中自愿作为担保人签字,其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该担保条款及连带赔偿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方X是否应与乔X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后,在被告明确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某公司依据协议主张的诉讼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予支持。崔灿律师针对上述焦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车辆登记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定损报告及《协议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崔灿律师充分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过错。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乔X、方X应赔偿某公司车损29万元,于2024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五千元,自2024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三千元直至还清时止;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期履行,某公司有权对剩余未偿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两千八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九百余元,合计四千七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