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4月24日,李XX、王XX共同向原告方X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方X当日完成转账。后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1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清偿。2024年10月8日,李XX单独向方X借款7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偿还本金15万元,尚欠60万元。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25年6月10日,此后未再支付。方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XX偿还60万元本息,李XX与王XX共同偿还100万元本息(利息均按LPR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诉讼中,方X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等存款共计260万元。李XX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但王XX辩称借款系方X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合同应属无效,且主张三方已达成按份还款协议,其仅应承担4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100万元共同借款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二是案涉利息计算标准如何确定。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案涉200万元借条由二被告共同签字,未书面约定债务份额,依法构成连带共同借款。方X在微信中并未明确同意分割债务,故有权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XX主张按份承担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借贷双方认可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息2分,原告诉请后续利息按LPR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律师费,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X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李XX、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X共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方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万余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