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与方X甲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前期,王XX及其亲属王某乙、王XX等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方X甲出借款项,累计实际出借14.5万余元。借款发生后,方X甲及其前妻陆续通过现金、微信等方式偿还了部分款项,合计17.3万余元。2021年至2024年间,双方对前期借款及还款情况进行多次结算,方X甲向王XX重新出具了多张借条,明确确认了剩余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并约定因催收或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后因方X甲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王XX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方X甲偿还借款本金27.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六千元。方X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对已还款项的性质及抵扣顺序认定错误,导致本金计算有误,且认为律师费判项缺乏事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已偿还的17.3万余元款项的性质及抵扣顺序问题。方X甲主张该笔款项应优先抵充本金,认为一审未明确抵扣顺序导致欠款本金数额计算错误;第二,本案应否支持律师费的问题。方X甲主张一审判决的律师费缺乏事实基础,而王XX则主张双方已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已实际发生该笔费用。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还款抵扣问题,双方在2024年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对前期多笔转账及还款情况的自愿结算与概括确认,应视为已将17.3万余元还款纳入考量并完成抵扣。方X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还款优先抵充本金”的明确约定,故一审认定的本金数额事实基础充分。关于律师费问题,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王XX提交了实际支出凭证,一审法院结合案件标的额、难易程度及本地收费标准酌定支持六千元,既符合约定又兼顾公平。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