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X与时X(上诉人)长期存在车辆租赁交易习惯,时X通常先询问租金,再加价转租给他人。2024年10月,时X租赁某公司一辆捷豹轿车(车牌某AXXXXX)后,转租给案外人张XX。同月,张XX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后,某公司支付拖车费一千余元,经某评估公司评估,车辆维修费为5.8万余元,停运损失为2.5万余元。某公司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时X赔偿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共计8.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某公司诉求,扣除时X已支付部分,判令时X支付8.4万余元。时X不服,上诉至某中院,主张双方仅为居间关系,并申请追加张XX为第三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时X与某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还是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某公司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以及一审未追加第三人是否程序违法。崔灿律师作为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时X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交易习惯,充分证明时X系“低租高转”赚取差价,双方构成事实上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张XX从未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时X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主张,一审未追加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记录及时X一审自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时X与案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对其追加第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时X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令其支付车辆维修和停运等费用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