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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崔灿律师成功案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时X“低租高转”肇事,上诉主张居间关系被驳,维持原判8.4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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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崔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上诉人试图混淆“居间”与“租赁”法律关系的抗辩,崔律师精准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还原了时某“低租高转”赚取差价的交易本质,有力论证了事实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同时,针对追加第三人的程序争议,崔律师清晰界定合同相对性,指出案外人纠纷应另案处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公司(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X与时X(上诉人)长期存在车辆租赁交易习惯,时X通常先询问租金,再加价转租给他人。2024年10月,时X租赁某公司一辆捷豹轿车(车牌某AXXXXX)后,转租给案外人张XX。同月,张XX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后,某公司支付拖车费一千余元,经某评估公司评估,车辆维修费为5.8万余元,停运损失为2.5万余元。某公司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时X赔偿维修费、停运损失等共计8.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某公司诉求,扣除时X已支付部分,判令时X支付8.4万余元。时X不服,上诉至某中院,主张双方仅为居间关系,并申请追加张XX为第三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时X与某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还是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某公司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以及一审未追加第三人是否程序违法。崔灿律师作为某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时X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交易习惯,充分证明时X系“低租高转”赚取差价,双方构成事实上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张XX从未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时X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主张,一审未追加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记录及时X一审自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时X与案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对其追加第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时X存在违约行为,一审判令其支付车辆维修和停运等费用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时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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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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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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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10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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