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曾系同事关系。2023年4月1日,崔XX将其从某银行获取的10万元贷款转借给刘XX。次日,双方通过XXX签签订《个人借条》,确认崔XX借给刘XX10万元,年利率5%,约定2025年4月2日之前刘XX一次性还本付息。除此大额借款外,刘XX还向崔XX借款三千余元。此后,崔XX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刘XX索要欠款,刘XX对欠款事实均予认可,但一直借故拖延还款时间。经崔XX多次催讨,刘XX仍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崔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某乙、崔灿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XX支付欠款合计1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刘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两笔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关于10万元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崔XX将从某银行获取的10万元贷款转借给刘XX,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条》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刘XX应向崔XX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其次,关于三千余元借款。因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资金也来源于金融机构或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故应认定为有效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刘XX应自崔XX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XX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XX返还借款三千余元及逾期利息(以三千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崔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