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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崔灿律师成功案例|捷豹轿车出租后被无证驾驶撞毁,租车人否认租赁关系,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成立,判赔维修、停运等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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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主体不适格”及“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为由的抗辩,崔律师精准锁定原被告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居间关系。在庭审中,崔律师通过详实的交易习惯还原,有力驳斥了被告的虚假陈述,促使法院采信原告证据。同时,崔律师对维修费、停运损失及各项杂费进行了精确计算与举证,确保原告合法权益最大化,最终取得胜诉判决,有效挽回了客户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0月14日,被告时某乙从原告某商贸公司处租赁某AXXXXX捷豹轿车,约定租金每日两百元,原告当日交车。10月18日晚,案外人张XX驾驶该车辆在某市某区某路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毁损,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某中队认定张XX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且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5.8万余元、车辆停运损失2.5万余元、拖车费一千五百元、评估费用两千五百元,共计8.8万余元。

被告时某乙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涉案车辆系其朋友张XX租赁并支付租金,且车辆损失系张XX驾驶所致,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成立何种合同关系及原告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性质,综合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双方交易习惯为被告询问原告租金后取车加价转租,原告按约定价格计算租金,被告直接支付费用。张XX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原告事故前亦不认识张XX。被告主张原告与张XX签有合同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故双方交易模式不符合居间合同特征,构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诉请支持,因双方构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转租造成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损失。原告主张的维修费以实际发生的5.8万元为准;停运损失按每日两百元计算一百二十九天,计2.5万余元;拖车费一千五百元和评估费两千五百元有凭证佐证,均予支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租金两千九百元,被告还应支付8.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商贸公司车辆维修和停运等费用共计8.4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时某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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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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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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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10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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