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1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胡X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胡X租赁原告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某AXXXXX),日租金为260元。2023年5月14日,该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毁。为妥善解决赔偿事宜,2023年5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柳X作为担保人,与胡X共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费及车辆贬值费共计6.5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9月1日前还清;同时约定,若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某公司遂委托崔灿律师代为维权。崔灿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汽车租赁合同》、事故证明及《民事赔偿协议》等核心证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担保责任明确,遂依法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认定。原告主张的款项包含车辆维修费、停运费、车辆贬值费、评估费以及律师代理费,需审查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特别是车辆贬值费与停运损失的合理性及计算依据。
其二,担保责任的承担。被告柳X在《民事赔偿协议》中作为担保人签字,需依法界定其担保性质及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确保原告的债权得到双重保障。
其三,纠纷化解与执行保障。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一次性支付存在经济困难,希望分期履行。如何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确保款项能够实际收回的前提下,兼顾被告的履行能力,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是本案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胡X应支付原告某公司车辆维修费、折旧费、停运损失、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合计6.8万元。该款项自2025年4月起,由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时止;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对剩余未偿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柳X对上述胡X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被告胡X负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法院特别释X: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若违反规定,法院将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