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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崔灿律师成功案例|打地坪包清工12万元工程款追偿案:计算清单确认工程量,被告垫付、质量抗辩均被驳,法院判付12万元及年利率6%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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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崔灿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崔律师精准锁定双方签字的《计算清单》作为核心结算依据,有效确立了债权金额。针对被告提出的垫付3万元及质量不合格等抗辩,崔律师敏锐指出其付款时间在结算前且缺乏证据支持,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予以有力反驳。同时,崔律师准确界定利息起算点,依法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算,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诉请,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被告郑X承包某小区工程,并将打地坪项目包清工分包给原告宁X。双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宁X负责某小区某号楼、某号楼地坪劳务施工,承包单价为11元/平方米,全部施工完成付到已完工程量的70%,年底全部付清。工程完毕后,宁X多次索要工程款。2021年2月10日,郑X为宁X出具计算清单一份,确认宁X做的地坪工程款为12万元,并载明后期修补工程钱由宁X承担,超过12万元由宁X承担。后宁X多次索要款项,郑X以各种理由拒绝,宁X遂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郑X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郑X是否为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二、郑X主张扣除垫付的3万元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是否成立;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郑X辩称,涉案工程并非其承包,宁X仅为代班班长,计算清单仅证明工程量及价款,款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同时,郑X主张宁X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未获付款,且其垫付的3万元应从诉请中扣除。此外,郑X认为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计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宁X与郑X签订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郑X将工程分包给宁X,宁X实际进行了施工,郑X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签字认可的《计算清单》载明总工程款为12万元,郑X应依法支付。关于郑X辩称垫付的3万元,因支付时间在出具清单之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郑X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因清单未约定支付时间,宁X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X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4年4月29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驳回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郑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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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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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灿律师,安徽安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10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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