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被告郑X承包某小区工程,并将打地坪项目包清工分包给原告宁X。双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宁X负责某小区某号楼、某号楼地坪劳务施工,承包单价为11元/平方米,全部施工完成付到已完工程量的70%,年底全部付清。工程完毕后,宁X多次索要工程款。2021年2月10日,郑X为宁X出具计算清单一份,确认宁X做的地坪工程款为12万元,并载明后期修补工程钱由宁X承担,超过12万元由宁X承担。后宁X多次索要款项,郑X以各种理由拒绝,宁X遂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郑X支付工程款12万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郑X是否为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二、郑X主张扣除垫付的3万元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是否成立;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郑X辩称,涉案工程并非其承包,宁X仅为代班班长,计算清单仅证明工程量及价款,款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同时,郑X主张宁X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未获付款,且其垫付的3万元应从诉请中扣除。此外,郑X认为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4%计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宁X与郑X签订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郑X将工程分包给宁X,宁X实际进行了施工,郑X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签字认可的《计算清单》载明总工程款为12万元,郑X应依法支付。关于郑X辩称垫付的3万元,因支付时间在出具清单之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应从工程款中扣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郑X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因清单未约定支付时间,宁X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X工程款1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4年4月29日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驳回宁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