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为周X提供贷款咨询服务,贷款金额为29.5万元,居间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0.5%。补充协议约定,金融保险管理金7.4万余元在客户用满12个月且无新增查询、无逾期记录的情况下自动退回。合同签订当日,周X成功贷款29.5万元,支付居间服务费1500元,并将其中7.4万余元作为金融保险管理金支付至某公司指定账户。后周X在贷款期限内如约偿还借款,但向某公司索要上述管理金时,某公司以周X在贷款期限内新增个人征信查询为由拒绝返还。周X遂委托崔灿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管理金7.4万余元及利息,并要求某公司唯一股东许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X是否有权要求某公司返还金融保险管理金7.4万余元。某公司主张周X在贷款期限内存在新增个人征信查询记录,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拒绝退还。崔灿律师指出,个人对外寻求贷款系公民合法且自由的权利,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征信属于贷款审批的重要部分。某公司通过格式条款限制周X寻求新贷款的权利,加重了其合同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约束力。且某公司未证明周X的征信查询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其收取该管理金无法律依据且违背公平原则。此外,许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周X已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无逾期记录。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周X对外寻求贷款的权利,加重其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某公司在已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再收取管理金,无法律依据。因周X客观上存在征信查询记录,法院对其利息诉求不予支持。许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周X服务费7.4万余元;许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