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盖X与被告刘XX系朋友关系。2024年3月30日至5月16日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为被告之子刘XX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每天二百六十元,原告实际施工40天,但基于朋友关系自愿按38天计算,劳务费合计九千余元。施工结束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电话向被告催要劳务费,被告均以需由其子支付为由拖延拒付。原告认为雇主为被告,该款项应由被告承担,遂委托宋晓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九千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涉案劳务费。
被告刘XX辩称,其不欠原告劳务费。被告主张,2016年其曾为原告之子装修房屋且未收取费用,因此本次原告为其子装修房屋时,双方口头约定互不支付劳务费。
针对被告的抗辩,宋晓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显示被告及其子对原告主张的工时及计算标准均无异议。同时,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子的房屋装修事宜由其一手操办。因此,被告关于“互免劳务费”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清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盖X为被告刘XX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劳务费九千余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劳务费给付时间,法院酌定以九千余元为基数,自原告提交诉讼材料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盖X给付劳务费九千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