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杨XX自2024年1月17日起入职某公司从事切割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自2024年1月至6月按月为杨XX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支付了相应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根据每月完成的工作量决定。2024年5月10日,杨XX因受伤未再继续提供劳动。此后,杨X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及申报个税的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裁决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万余元。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杨X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某公司在上诉中主张,杨XX提交的工资表视频证据来源合法性及真实性无法确认,个人收入纳税明细截图无税收征管部门印章确认。某公司认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有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据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支付2.7万余元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杨XX则坚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XX在某公司从事切割工作,某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并申报个人所得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同时,因某公司未与杨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