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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 8 万余元财产,陶志胜律师依法认定赠与无效,成功帮当事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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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在线
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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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陶志胜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主导作用。面对被告及第三人双双缺席的诉讼困境,陶律师通过精准梳理银行与微信转账记录,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了5万元的诉讼标的。庭审中,陶律师紧扣《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深入论证赠与行为的无效性,成功促使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辩论,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捍卫了婚姻财产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X与第三人李X于X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黄X与第三人李X于X年相识,自X年起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X年期间,第三人李X在原告陈X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红包等多种方式,向被告黄X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共计8万余元。其中,银行转账2.3万元,微信转账5.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黄X已归还3万元,但尚余5万元未予返还。原告陈X认为,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且该赠与行为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X特委托陶志胜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剩余5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焦点:

其一,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婚外情人,接受第三人赠与的财产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

其二,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是否有权单独处分。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资金赠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其三,在被告及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如何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赠与事实及具体金额。

 

三、办案经过

陶志胜律师接受原告陈X的委托后,迅速且全面地展开了调查取证与案件研判工作。首先,陶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并固定了结婚证、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关键证据。通过对海量转账记录的逐一梳理与核对,陶律师精准计算出第三人通过银行及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总金额,并扣除了被告诉前已归还的3万元,最终将诉讼标的精准锁定为5万元,确保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其次,在证据组织方面,陶律师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通过结婚证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的合法夫妻关系及财产共有性质;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流向及赠与事实;结合相关背景证据证明第三人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论证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在庭审阶段,面对被告黄X及第三人李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陶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了缺席审理的法律依据。在举证质证环节,陶律师条理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在法庭辩论阶段,陶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及公序良俗原则的相关规定,深入剖析了涉案赠与行为的违法性与无效性,有力驳斥了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全面、充分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李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黄X发展情人关系,其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不仅未经原告同意,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绝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一、确认第三人李X与被告黄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二、判令被告黄X立即向原告陈X返还剩余款项5万元。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计五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余元,被告负担三百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需按期履行返还义务。

 

五、案件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引发的纠纷。陶志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及第三人双双缺席的诉讼困境,陶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密的法律逻辑,确保了案件事实的清晰呈现。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更在法律层面上重申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它明确了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行为自始无效,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这为今后类似婚姻财产维权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务范例,彰显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坚定保护。

 

六、适用场景

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发现配偶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擅自转移、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原配配偶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的案件。

2. 涉及“第三者”接受赠与财产,原配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及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纠纷。

3. 民事诉讼中,被告或相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要律师通过完善证据链条促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件。

 

七、案件总结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契约,更是财产的共同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均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当这种处分行为建立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时,法律更是给予严厉的否定性评价。

陶志胜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帮助当事人捍卫了婚姻的尊严与财产的底线。本案的胜诉,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有力救济,更是对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弘扬。它警示世人,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关系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公序良俗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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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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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 广西柳州市北站路18号五交化办公楼四楼
陶志胜律师,现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律所刑事及民商事组长,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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