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代收果款后私自挪用,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剩余果款7万余元
**判决法院**: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8月19日
**代理一方**:本案原告(委托方,XX货主)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事实上的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原告在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XX租赁摊位从事XX销售经营。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原告在该摊位开展XX销售业务,产生部分尚未收回的XX货款。2026年2月之后,原告离开上海,不再继续经营摊位,被告使用原告承租的摊位开展自身XX销售。后原告口头委托被告代为催收、收回之前尚未结清的XX销售货款,双方未书面约定委托报酬。
被告完成代收货款工作之后,并未将全部代收果款交付给原告,发生款项挪用。2026年5月,原被告双方就代收果款开展对账结算,被告对代收货款总额予以确认。结算之后,被告先后通过微信向原告两笔转账,第一笔20000元、第二笔10000元,合计返还30000元,尚剩余71854元果款迟迟不予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代收果款,但被告拒绝继续支付。
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原告委托我方律师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用738.54元。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与庭审。
庭审过程中,我方提交双方沟通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对账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委托代收货款关系、双方完成结算、被告部分返还款项、尚欠71854元的事实。被告对欠款本金数额没有异议,但当庭提出抗辩,主张应当从该笔果款中扣减两笔费用:一笔为被告出资购XX款项31096元,另一笔为三个月工资合计45000元,抵扣之后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款项。针对该抗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出资、劳务报酬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事实。
法庭结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告的抗辩主张因举证不足不能成立。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代收货款后负有向委托人交付代收款项的法定义务,被告应当全额返还剩余果款。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XX代收果款7万余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果款7万余元。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委托代为销售XX、代收货款,在收到货款后应当及时将货款交付委托人。双方已经完成结算,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被告抗辩要扣减XX出资款、劳务工资,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相关约定以及相关事实,原告也不予认可,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履行剩余果款返还义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属于熟人之间口头委托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在农产品经销行业较为常见。很多货主基于朋友、熟人信任,仅仅做口头委托,委托他人代为销售、代收货款,没有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对于报酬、出资、扣款事项不作书面约定,后续极易发生款项被挪用、双方各自主张抵扣费用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被告对代收货款金额本身没有异议,但是诉讼中突然提出抵扣出资和工资,该类抵扣主张想要获得法院支持,需要被告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或是确实存在代出资、应当计付劳务报酬的客观事实,举证责任在提出抗辩的被告一方。因被告举证不能,其抵扣主张没有得到法庭支持。
本案也体现了财产保全的实务价值,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保障后续胜诉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在此提示从事农产品贸易的市场主体:第一,如委托他人代为售货、代收货款,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写清委托事项、是否计付报酬、费用如何抵扣、回款交付时间;第二,每一次对账结算尽量落实到书面,留存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固定结算金额;第三,一旦发生对方挪用货款、拖延给付,及时通过诉讼、保全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我方当事人一审取得全部胜诉,如果被告到期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回案涉果款以及保全、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后梳理对账、转账全部证据,代理立案并办理财产保全,庭审中针对被告抵扣抗辩进行质证反驳,帮助委托人取得全部胜诉,同时向当事人释X后续强制执行维权路径。(134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