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口头砖瓦买卖合同,法院调解确认全额货款5万余元债权
**判决法院**: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3月30日
**代理一方**:本案原告(货物出卖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25年8月25日达成口头砖瓦买卖合意,对各类砖瓦产品单价进行明确约定,包含砖1.7元/块、板瓦0.58元/片、筒瓦0.6元/片、滴水0.95元/个、猫头0.95元/个、包勾0.75元/个、扣脊筒瓦0.5元/个、托盘40元/个。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
达成合意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令,分两次将砖瓦货物运送至乡宁县城老城改造项目工地,送货时间分别为2025年8月25日、2025年11月5日。货物送达工地后,被告现场清点货物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货。经核算,全部货物货款合计5万余元。被告在签收货物之后,没有按照“货到付款”的口头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沟通催要,被告分文未付。
因双方仅存在口头买卖合同,没有签署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原告委托我方律师向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案件受理后进入审理程序,本案由法院主持调解工作。庭审调解阶段,我方提交由被告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作为核心证据,销货清单能够证实供货事实、货物数量,结合双方事先确认的产品单价,即可核算出总货款。虽然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销货清单、交易沟通事实能够完整印证双方口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成立。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货款给付方案充分协商,被告对全部欠付货款金额予以认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余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1、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万余元;被告于2026年4月20日前向原告给付货款5万余元,原告自愿放弃主张逾期利息。被告若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于2026年4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3、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同时释X,若义务人到期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是典型的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大量民间货物交易基于熟人、朋友关系,交易时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做口头约定,交易风险较高。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但留存了关键的销货签收单据,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货,该单据是本案能够顺利调解结案的核心证据。
实务当中,口头买卖合同面临两大维权难点:第一,难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二,难以证实货物数量、单价、总货款金额。一旦买方否认交易事实,出卖方将面临举证不足的风险。本案中销货清单有被告本人签字,可以直接证明收货、货物数量,结合双方事前确认的产品单价,完整锁定总货款。
调解阶段,为帮助当事人尽快回款,减少后续强制执行的时间成本,我方在本金完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经委托人同意,作出让步,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换取被告确认全部本金金额,并且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被告一旦逾期,原告可以就全部剩余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后续执行权益。
结合本案,在此提示市场经营主体:货物买卖交易,尽量签署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规格、单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如因现实条件限制只能进行口头交易,务必让收货方在销货单、送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完整留存送货凭证、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一旦对方拖欠货款,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案调解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若被告到期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代理本案,整理销货清单等关键证据完成立案,庭审中固定交易事实,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在全额保住货款本金前提下促成调解,设置逾期全额可执行条款,降低当事人后续维权成本,高效化解买卖欠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