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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羽青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致死案获全额赔偿超百万 徐州交通事故律师 徐州交通事故理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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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羽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高额绝对免赔额抗辩,王律师敏锐捕捉到保单中免赔条款未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关键瑕疵,成功打破免赔限制,为当事人争取到26万余元的额外赔偿。同时,针对因涉刑导致精神抚慰金无法获支持的客观情况,王律师提前做好客户预期管理,并精准主张尸检费等必要费用,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26日,袁X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某AXX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口右转弯时,与程X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程X甲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袁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观察不周,负事故全责。经鉴定,涉案牵引车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程X甲的近亲属董XX、董XX、董XX、董XX共同委托王羽青律师维权。涉案牵引车在某联合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在某华安XX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原告起诉要求五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项赔偿项目的认定及保险公司免赔条款的效力:

1.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某联合XX公司与某华安XX公司均辩称,因袁XX涉嫌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且被扶养人董XX未满60周岁,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定条件。

2. 某华安XX公司能否适用绝对免赔额条款。该保险公司主张保单特别约定人身伤亡绝对免赔额为119.8万元,试图免除其在定额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属刑事犯罪引发的侵权纠纷,依法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证据,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但尸检费4000元属必要合理费用,予以支持;财产损失酌定支持1000元。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44万余元。

关于赔偿责任,某联合XX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18万余元。针对某华安XX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查明该免赔约定字体颜色未突出显示,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联合XX公司赔偿118万余元;某华安XX公司赔偿剩余2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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