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史X系某农庄樱桃种植户。2023年4月,史X向被告代某甲购买无任何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保花坐果剂”一千元,并由代某甲安排人员喷施,另支付人工费四百元。喷施后,樱桃树出现花稚、花梗凋落枯死情况。史X向某农业农村局报案,该局调查后出具产量估算情况,认定在管理正常情况下综合估算产量为7530斤。因代某甲未赔偿损失,史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代某甲赔偿经济损失16.7万余元及利息。代某甲经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代某甲销售的“保花坐果剂”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其行为与原告樱桃绝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史X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划分;三、原告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甲销售的涉案产品无标签标识及说明书,且未取得农药销售资质,属缺陷产品。其安排人员喷施未尽安全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史X作为专业种植户,明知产品无合法标识仍购买使用,对自身损失发生亦有一定过错,酌定其承担20%责任,代某甲承担80%责任。关于损失数额,法院采信某农业农村局估算的7530斤产量,结合樱桃树龄及市场行情,酌情认定单价为十余元,扣除后续必要成本后,认定预期净收益损失为9.4万余元,加上农药及人工费,总损失认定为9.6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代某甲赔偿史X经济损失7.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史X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