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公司与李XX签订《商品砼销售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向李XX实际施工的某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过程中,李XX签字并加盖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工程完工后,某公司发送《询证函》,确认尚欠货款193万余元,由项目材料员李XX签字。此后某公司多次主张付款,并起诉某建筑公司、李XX及李XX。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及合同相对性等理由驳回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某公司委托陈颖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二、案件难点
本案进入二审时,首先面临的是诉讼时效这一前置障碍。如果无法突破诉讼时效抗辩,即使欠款客观存在,也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案涉交易涉及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建筑公司及项目材料员多个主体,并出现项目部印章,必须进一步厘清真正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二审的关键,不是简单重复一审观点,而是重新梳理证据,寻找足以改变案件事实基础的突破口。
三、二审突破:从调解录音中找到关键证据
二审代理过程中,我们对案件形成后的沟通、催款及调解材料重新进行梳理,重点审查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是否存在认可债务、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二审期间形成的一段调解录音中,李XX对案涉债务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这一内容成为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证据。二审法院最终据此认定,李XX不能再以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四、责任主体:项目部印章不当然等于公司责任
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出现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但建筑公司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证据证明李XX取得建筑公司的相应授权,二审法院因此未认定建筑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对于在《询证函》上签字的项目材料员李XX,法院结合其身份及签字背景,认定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同时,对其个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未判令其承担个人付款责任。最终,付款责任回归到实际实施采购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债务的李XX本人。
五、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法院认定,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李XX对案涉债务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其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某建筑公司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案涉买卖合同责任主体,不承担付款责任;李XX的相关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且针对其个人的请求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亦不承担责任。最终,二审改判李XX向某公司支付货款193万余元及相应迟延付款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例价值
本案真正值得关注的,不只是“二审改判”,而是一审败诉后如何重新寻找能够改变案件结果的证据。一审已经对诉讼时效和责任主体作出不利认定,如果二审仍然只围绕原有证据反复论证,很难改变结果。真正改变案件走向的,是对后续调解录音的重新审查,以及对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一意思表示法律意义的准确识别。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使用项目部印章采购材料的情形并不少见。“谁参与了项目”与“谁依法承担付款责任”并非同一问题,必须结合合同主体、授权情况、印章使用、实际履行及后续意思表示分别判断。
七、实务提示
材料供应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核实真实交易主体,不宜仅凭项目部印章判断合同相对方,并应关注签约人员是否取得公司授权。对于长期拖欠的债权,诉讼时效应作为催收工作的重点。除书面催款材料外,还应完整保存微信聊天、电话录音、调解记录、还款承诺、对账材料等证据。尤其在诉讼时效已经存在争议甚至已经届满时,后续沟通中应注意固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以及履行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八、代理律师
陈颖律师|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系根据已办案件整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相关主体及项目信息作匿名化处理。个案裁判结果受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