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终审宣判)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涉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大刑事案件,涉案金额高、涉案人数多、受害群众广,属于金融类重大疑难刑事犯罪案件。涉案资产管理公司于2015年10月在天津XX注册设立,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合法审批,不具备公开募集资金、开展投资理财金融业务的法定资质。公司成立后,在多地设立十余家分店,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公众推介会、员工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推广多款理财产品。
为吸引公众投资,公司对外虚构经营事实,谎称募集资金将用于房产抵押放贷业务,投资人每笔投资均可匹配真实房屋抵押债权作为风险担保,并以远高于市场标准的高额年化利息为诱饵,大规模吸纳社会公众资金。经查实,公司自始至终未实际开展任何对外放贷业务,无真实抵押债权可供匹配,募集的巨额资金仅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发放员工工资提成、公司日常运营开支,最终因资金链断裂、门店失联,造成数百名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
我方当事人于2016年入职涉案公司,先后担任公司分店店长、天津地区经理、董事长助理等职务,主要负责门店日常管理、业务宣传推广、客户接待考察、区域业绩统筹等辅助性工作。经司法审计,当事人在职期间,涉案已报案集资参与人达129人,实际投资金额1400余万元,造成128名投资人损失1200余万元,其中其直接管理的分店涉案金额及损失占比相对较小。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本案多名公司高管及骨干人员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身全部涉案事实,无隐瞒、无抗拒。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公诉机关最初依据当事人的岗位职务及涉案金额,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区间偏重。当事人委托洪强律师全程担任辩护人,介入案件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我方辩护意见
1、依法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备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3、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小,案发后真诚认罪悔罪;
4、恳请法院综合全案情节,突破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当事人大幅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完整核查全案证据、甄别各被告人地位作用、采纳全部核心辩护观点后,作出从轻判决。法院依法认定,我方代理的当事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全案共同犯罪体系中,公司实际控制、资金统筹、虚假宣传策划、核心决策均由其他主犯主导实施,当事人仅负责区域门店辅助管理与业务推广,未参与公司顶层决策、资金支配、虚假方案策划,依法认定为从犯。
同时法院采纳我方辩护意见,确认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成立自首,且系初犯、真诚悔罪。最终完全突破公诉机关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相较于公诉机关量刑基准,本案实现大幅降刑效果,在涉案金额千万级、受害人数众多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中,取得显著轻判结果。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涉案规模极大、量刑基数极高的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辩护难度极高。案件涉案总金额数千万、受害投资人近三百人,社会影响大、审判从严尺度高,公诉机关基于涉案金额,给出的初始量刑建议偏重,当事人面临长期监禁的严重刑罚风险。
介入案件后,我并未局限于常规认罪辩护,而是重点拆解全案犯罪架构,精准区分主从犯地位。通过比对全案被告人职权、参与阶段、具体行为、获利模式,充分举证当事人不掌握公司核心控制权、不参与资金流转、不主导虚假宣传方案,仅从事辅助性、执行性工作,从法理层面稳固从犯认定依据。
同时完整固定当事人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无隐瞒串供、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的全套从宽证据,逐一反驳案件从重处罚依据,精准突破公诉机关固有量刑建议。最终在案件整体从严审判的背景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大幅减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实现了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