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东丽区XX
判决时间:2020年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天津市范围内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刑事案件,涉案资产管理企业设立多家线下门店,案件涉案资金规模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案件审判尺度严苛。涉案企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虚构期货配资业务作为幌子,对外许诺高额投资回报,通过派发宣传材料、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资金,吸纳的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发放员工提成、企业运营开销,后期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量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我方当事人,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在涉案企业内担任多家线下门店的店长,管辖三家门店业务。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当事人在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038万元,属于犯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本案存在极为不利的法定从重情节:当事人系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新的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量刑压力极大。
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依据审计报告的账面流水认定全部涉案金额。审计统计口径并未区分自有资金、近亲属投资、挂单统计等情形,存在涉案数额虚高风险。当事人面临较高量刑风险,遂委托洪强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介入全案,开展证据梳理、涉案金额质证、量刑从轻辩护工作。
我方辩护意见
1. 公诉机关指控涉案1038万元的犯罪数额应当审慎甄别,申请法庭依法剔除当事人本人投资、近亲属投资、挂单统计、重复计算的虚高金额,重新核算实际应当归责的犯罪数额。
2. 当事人经办案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依法成立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3. 当事人仅为门店业务执行者,并非企业实际控制人,没有参与集资模式设计,不掌控资金的归集与分配,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有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 当事人已经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积极弥补集资参与人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XX开庭审理本案,对全案卷宗证据、审计报告、各被告人地位作用、量刑情节予以全面审查。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当事人构成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同时认定当事人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结合同案其他被告人量刑尺度,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判处:撤销前罪缓刑,本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实刑三年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当事人存在多重从重处罚情节的前提下,取得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涉众型特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受害群众多,司法打击力度强,叠加当事人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的从重情节,辩护工作难度很高。如果仅简单做认罪辩护,当事人极有可能获得更重的刑罚。
接受委托之后,我没有局限于简单认罪,把辩护核心放在涉案金额质证、自首情节固定、退赃悔罪、当事人地位作用四大方向。针对审计报告流水统计带来的金额虚高风险,结合卷宗证据向法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完整梳理到案过程、讯问笔录、退赃缴款凭证,固定全套从宽量刑证据。庭审着重阐X当事人属于底层业务人员,不掌控资金、不参与顶层策划,主观恶性有限,以此来弱化从重情节带来的不利影响。
尽管法院未认定从犯,但自首、退赃、认罪等多项从轻情节全部被法庭采纳,在多重不利条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量刑结果,完成委托辩护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