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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代理涉案团队管理人员,锁定自首、退赃情节,实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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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大涉众非法集资案件中,对审计报告开展证据质证,成功锁定自首、退赃悔罪、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在涉案金额巨大的不利情形下,帮助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1年10月28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特大涉众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涉案投资集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在多地设立经营网点,通过客户推介、线下答谢会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理财产品,许诺较高年化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全案涉案金额巨大,投资参与人数众多,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公司运营、房产购置、对外放贷以及相关人员个人开销,后期资金链断裂,造成大量投资人财产损失,社会关注度高,司法机关从严打击。

我方当事人,案发时在涉案投资集团担任团队管理人员,负责业务团队的业务推广、客户维护等工作。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职期间,本人及管理团队合计吸揽资金九千余万元,属于犯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本案属于涉众经济犯罪,同案被告人二十余人,案件卷宗材料浩繁,审计报告为量刑核心证据。当事人虽具有投案情节,但审计报告直接以账面汇总数据认定全部涉案金额,包含续投、挂单等情形,存在量刑加重风险。当事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委托洪强律师担任辩护人,希望律师梳理全案证据,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我方辩护意见

1.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审计报告认定的涉案吸揽金额存在续投、内部挂单等客观情形,恳请法庭结合全案证据,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酌情考量。

2. 当事人系主动到案,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依法成立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 当事人仅仅是企业聘用的业务管理人员,不参与公司顶层决策,不掌握、不支配集资款项,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4. 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之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投资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恳请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判处。

 

案件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完整审查卷宗、审计报告、各被告人供述、退赃缴款凭证等全部证据。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初犯、部分退缴违法所得等核心辩护意见;结合全案共同犯罪地位、涉案数额、涉众案件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查封的房产、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按照比例发还受损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特大涉众非法集资案件,受害投资人众多,社会压力大,整体量刑尺度偏严。当事人虽有团队管理职务,涉案金额巨大,面临较重的量刑区间。接受委托之后,我没有局限于简单认罪,辩护工作分为三条主线开展。第一,全面阅卷,细致核对审计报告,针对续投、挂单等统计问题向法庭充分阐述意见,提示金额统计背后的客观背景,供量刑参考。第二,完整梳理到案经过、讯问笔录,固定自首这一关键法定从宽情节。第三,重点论证当事人属于公司底层受雇人员,不掌控资金、不参与犯罪模式设计,主观恶性有限,并且积极推动当事人筹措资金退缴违法所得,强化悔罪表现。

虽法院未认定从犯身份,但自首、退赃、初犯等多项从轻辩护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在涉案金额巨大的不利条件下,取得从轻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成辩护委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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