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介绍卖淫罪,坦白情节予以采纳,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下获得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洪强律师 在线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为网络代聊型介绍卖淫犯罪,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3‑5年。律师深挖初犯、坦白等从轻情节,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在建议刑期之下作出轻判,有效降低当事人宣告刑,实现有效刑事辩护。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年11月14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被告人涉色情网络中介的共同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包含我方当事人在内的多名被告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我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收集数百条招嫖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他同案人员,由其他同案人员安排人员前往本市多家宾馆酒店实施卖淫活动;同时该团伙多起以卖淫为幌子,在酒店内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我方当事人构成介绍卖淫罪,给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同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指控涉嫌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全案涉案地点分散于天津多区多家酒店,案件证据包含多份被告人供述、多名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入住登记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我方当事人到案后,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其中一单涉案招嫖信息是否由其发送提出辩解,当事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之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

 

我方辩护意见

1. 我方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 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结合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所处地位、实际获利、参与程度,恳请法庭不采纳公诉机关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评判,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全案情节,并未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我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总结

本案是网络代聊模式的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区间较重。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会见我方当事人,充分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当事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行为模式、在共同犯罪链条中的分工。仔细阅卷,逐一核对卷宗内的供述、聊天记录、被害人材料。

庭审过程中,重点围绕当事人属于初犯、坦白认罪两大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展开辩护。虽然当事人对个别信息是否由其发送存在辩解,但不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依然可以成立坦白。

本案当中,同案其他人员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我方当事人仅参与转发招嫖信息,并未参与后续敲诈勒索环节,故仅就介绍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办理此类网络涉黄中介类案件,要精准区分不同被告人的行为边界,厘清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的犯罪环节,不能将团伙全部行为不加区分归责于我方当事人。同时要充分挖掘当事人所具备的法定从轻情节,说服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下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洪强律师
洪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洪强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2年
洪强律师
11201201****1974 执业认证
  •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 150 2202 919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