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年11月14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被告人涉色情网络中介的共同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包含我方当事人在内的多名被告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我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收集数百条招嫖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其他同案人员,由其他同案人员安排人员前往本市多家宾馆酒店实施卖淫活动;同时该团伙多起以卖淫为幌子,在酒店内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我方当事人构成介绍卖淫罪,给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同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指控涉嫌介绍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全案涉案地点分散于天津多区多家酒店,案件证据包含多份被告人供述、多名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入住登记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我方当事人到案后,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其中一单涉案招嫖信息是否由其发送提出辩解,当事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之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
我方辩护意见
1. 我方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 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结合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所处地位、实际获利、参与程度,恳请法庭不采纳公诉机关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评判,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坦白、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全案情节,并未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我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总结
本案是网络代聊模式的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区间较重。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会见我方当事人,充分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当事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行为模式、在共同犯罪链条中的分工。仔细阅卷,逐一核对卷宗内的供述、聊天记录、被害人材料。
庭审过程中,重点围绕当事人属于初犯、坦白认罪两大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展开辩护。虽然当事人对个别信息是否由其发送存在辩解,但不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依然可以成立坦白。
本案当中,同案其他人员还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我方当事人仅参与转发招嫖信息,并未参与后续敲诈勒索环节,故仅就介绍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办理此类网络涉黄中介类案件,要精准区分不同被告人的行为边界,厘清各被告人实际参与的犯罪环节,不能将团伙全部行为不加区分归责于我方当事人。同时要充分挖掘当事人所具备的法定从轻情节,说服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之下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