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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辩护充分质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内取得相对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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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十年以上。律师全面梳理卷宗疑点,围绕主观故意、资金流向、被害人过错充分开展质证辩护,虽未实现无罪,但促使法院审慎裁量,在公诉量刑建议区间内取得较轻的判决结果。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2月18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多份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60万元,案发前已经归还90余万元,剩余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给出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全案证据材料量大,包含大量借条、银行流水、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房产档案材料、多份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出入境记录等证据。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伪造房产证是谁制作提供、被害人是否明知证件虚假、涉案钱款是否被我方当事人实际占有支配、本案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当事人归案之后,对指控罪名不予认可,对部分案件事实提出多项辩解。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多名证人出庭参与庭审。

 

我方辩护意见 

1. 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我方当事人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不排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 部分涉案伪造房产证并非我方当事人制作、提供,不能全部归责于我方当事人;被害人获取高息,不排除被害人明知证件存在虚假,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3. 涉案245万元款项被转借案外第三人,我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占有控制该部分资金,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4. 案外同案人员尚未归案,部分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对当事人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全部卷宗、当庭质证证据评判,未采纳无罪及犯罪数额扣减的辩护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诈骗罪,认定实际犯罪数额为XXX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案件全部事实情节,在公诉机关十一年至十二年的量刑建议区间内,对我方当事人作出较轻处断,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XXX元。

 

案件总结

本案诈骗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区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公诉机关给出十一年至十二年量刑建议,案件辩护压力极大。接受委托之后,我多次会见我方当事人,全面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辩解,细致完整审阅全部卷宗证据,梳理银行流水、借条、虚假房产证、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庭审阶段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伪造证件的来源、被害人主观认知、资金实际流向等核心争议事实展开质证与辩护,希望能够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或者扣减部分涉案犯罪金额。

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伪造证件欺骗被害人,成立诈骗罪,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本案也完整呈现出刑事案件辩护的客观现实,并非每一起案件都可以实现无罪。即便无罪辩护不能被采纳,辩护人依然要全面把事实、证据存在的疑点完整向法庭予以呈现,促使法庭审慎对全案进行评判,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区间之内作出相对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办理此类涉财产重大诈骗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细致甄别每一笔资金流转,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穷尽证据向法庭提交全部有利辩护观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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