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年9月9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入户盗窃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伙同在逃同伙,以技术开锁方式入户,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高档手表及现金,涉案财物总价值45100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证据包含被害人陈述、手表购买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完整证据链。同案作案人员在逃,到案只有我方当事人一人。我方当事人系初犯,归案后对全部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我方诉讼请求
1. 在共同犯罪中,我方当事人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 我方当事人属于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3. 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庭充分考量上述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判处。
案件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结合卷宗证据、庭审情况评判,法院认为二人事先共谋、分工配合,作案后均分赃款,各行为人作用相当,未采纳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但全部采纳初犯、如实供述坦白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我方当事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100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入户盗窃,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存在入户盗窃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案人员在逃,案件辩护存在一定难度。接受委托之后,我多次会见我方当事人,核实案件全部细节,确认当事人初犯、坦白认罪的客观事实。
阅卷过程中梳理全案证据,结合在逃同犯的分工,向法庭提出从犯的辩护观点,希望能够降档量刑。经法庭审理查明,二人存在事前共谋,分工配合,事后均分赃款,各被告人之间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
虽然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支持,但法庭完整采纳初犯、坦白认罪的辩护观点,在三年以上的量刑区间内作出相对较轻的处罚。
办理仅有部分被告人到案、同案人员在逃的共同盗窃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梳理分工细节,尽力争取从犯认定;在从犯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牢牢抓住坦白、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充分向法庭阐述,争取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有利判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