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9月24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侵害未成年人的猥亵儿童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搂抱、抠摸阴部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案证据包含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多名证人证言、病例记录、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完整证据链条。公诉机关认可当事人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给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我方当事人无前科,归案之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并非主动投案,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我方诉讼请求
1. 我方当事人具备自首情节,归案系接到通知后准备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我方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3. 当事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恳请法庭综合全部情节,对当事人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结合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认定我方当事人系被抓获归案,不满足自首法定构成要件,未采纳自首的辩护意见。但法庭全部采纳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从宽量刑意见,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作出判决:我方当事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总结
猥亵儿童属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罪,社会关注度高,法律打击力度大,辩护工作难度较高。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会见我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当事人对案发经过、到案过程的全部陈述,完整查阅卷宗全部证据材料,重点梳理抓捕经过、到案过程相关书证,研判是否符合自首构成条件。
庭审中,围绕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开展辩护。经法院核查,公安机关证据显示当事人并非主动到案,不满足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庭支持。
虽然自首没有被认定,但我方当事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被法庭采纳,最终在公诉机关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取得居中偏轻的判决结果。
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既要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也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被害人权益。需要仔细甄别到案证据,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即便自首不能成立,也应当把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完整向法庭呈现,最大限度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