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1月9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我方当事人系民政局委派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务监督、管理家政服务企业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账钱款合计119万元,为该企业在承接居家养老业务、处置服务质量投诉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中28.74万元用于发放单位工作人员补贴,剩余90.26万元用于个人理财及消费,涉案金额属于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案证据包含大量证人证言、干部履历材料、机构设立文件、银行交易流水、财务凭证、留置及到案材料、扣押冻结财物清单、被告人供述等卷宗材料。我方当事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涉案绝大部分赃款已经退缴扣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我方诉讼请求
1. 本案部分涉案钱款用于单位人员现金补贴,该部分不应计入个人受贿犯罪数额,本案定性应当考虑该情节。
2. 我方当事人系初犯,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
3. 当事人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
4. 当事人已经积极退缴绝大部分涉案赃款,愿意缴纳罚金;当事人身患多种严重疾病,身体条件不适合羁押,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考量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全部证据评判,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但完整采纳坦白、初犯、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我方当事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冻结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财物予以发还。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职务犯罪案件打击严格,缓刑适用条件严苛。接受委托之后,我多次会见我方当事人,核实款项去向、履职背景、身体患病情况,完整审阅卷宗,梳理区分用于单位补贴部分与个人占有部分资金,固定退赃相关证据。
庭审中,围绕涉案款项用途、坦白、初犯、全额退赃、患病情况等多角度发表辩护意见,希望能够争取缓刑处理。法院经审理,考量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未适用缓刑,但充分认可坦白、退赃、初犯等全部从宽量刑情节,作出从轻处罚。
办理受贿类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甄别钱款实际用途,区分单位公用与个人占有;高度重视退赃、认罪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即便缓刑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也应当把全部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完整向法庭呈现,争取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取得较轻的宣告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