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在某公司车间工作时意外摔倒死亡。经生效判决确认,刘X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死亡被认定为工亡。随后,刘XX的家属即配偶刘X乙、子女刘XX与刘XX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裁决及一审判决均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与刘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亡,并认为配偶刘X乙未达到需供养的条件。朱玉生律师接受刘X乙、刘XX、刘XX的委托,作为被上诉人参加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刘XX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是否构成工亡;第二,刘XX的配偶刘X乙是否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条件。某公司试图通过否认劳动关系和工亡性质来免除赔偿责任,并对刘X乙的供养资格提出质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乙、刘XX、刘XX全面获得了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死亡,且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工亡认定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条件存在异议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场景。特别是当劳动关系和工亡认定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用人单位在待遇索赔阶段仍试图推翻基础事实,或对供养亲属资格提出不合理抗辩时,本案的代理思路与证据组织方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服务指引】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若劳动关系和工亡认定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将其作为索赔的最有力基石。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应转向待遇项目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条件等法律适用问题。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仅要审查年龄条件,还需注重收集“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据,如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面对用人单位的无理上诉,应充分利用既判力原则,稳固核心事实,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成果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