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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协助不准离婚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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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具体门牌及公民身份号码略)与被告(男方,1980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兴宁市XX,具体门牌及公民身份号码略)于201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初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0月1日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7月5日生育一子(婚生子,姓名及身份信息略)。婚后双方均在广州工作,女方因娘家在广州而经常回娘家居住。2020年8月,女方发现男方在微信中与其他异性有亲密、不当聊天内容,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女方携婚生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女方主张,分居期间男方对女方及婚生子不闻不问,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并陈述2020年9月7日双方沟通时男方曾殴打女方,2020年9月11日女方带子回娘家,2020年9月28日女方回男方居住地取子女衣物时遭男方母亲恶语相向并阻止。女方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谐,男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婚生子一直随其生活、户口随其,其有住房可供子女居住,故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女方于2021年8月16日委托执业律师2名(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女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 准予原、被告离婚;2. 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3. 男方自2021年9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婚生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4. 男方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分居期间抚养费22000元(按2000元/月计算,共11个月);5. 双方婚前各自购买的房产及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不要求分割;6. 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公开开庭审理。女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男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女方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原、被告户口信息、结婚证、婚生子出生证及户口信息、男方与异性微信聊天截图、女方与男方及男方亲属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并陈述了相识结婚、生育、发现不当聊天、分居及抚养等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应当认定已建立一定感情基础。男方在微信中与异性不当聊天、未能端正婚姻态度并约束言行,确有不当之处;但从女方事后主动与男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女方当时负气离开既有希望双方冷静之意,也需要男方的表态与保证,且聊天内容反映出双方在交往初期曾有积极了解与争取认同的过程,故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认为,婚后因怀孕、生育及身份转变,双方未能正确、良好沟通,加之女方常居娘家,导致沟通不良、关系疏远,并不等同于感情无法修复。同时,婚生子年幼,对父母双方依赖程度较高,若准予离婚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在女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并希望双方珍惜和好机会,男方应主动沟通、承担家庭责任,女方亦应放下成见、共同经营家庭。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不准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二、驳回原告(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女方)负担。文书落款日期载为2025年9月13日(按原文日期保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姓名已按隐私要求屏蔽。

 

3、该案件中律师核心价值:

离婚纠纷代理,主张2000元/月抚养及22000元分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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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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