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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代理供油合同纠纷,追回油款238190元及律师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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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供油合同纠纷,追回油款238190元及律师费2万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具体门牌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隐私信息略)与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具体门牌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隐私信息略)于2020年5月6日签订油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的船舶“新泓润8”轮供应燃油和轻油。其中180#燃油单价2500元/吨,数量80吨;轻油单价4050元/吨,数量10吨;均为低硫、不含税价。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7日,地点为外伶仃。合同还约定:供油完毕后30日内付清油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油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资产对所欠油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签订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名男子(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具体门牌及公民身份号码略);原告起诉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另一名男子(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具体门牌及公民身份号码略)。

2020年5月7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某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略)通过“兴龙舟266”轮在外伶仃向“新泓润8”轮供油。案外人某XX公司(系“新泓润8”轮船舶所有人)在供油凭证上加盖船章,确认代租家即被告签收燃油79.40吨、轻油9.80吨,收到的油品与油样状态良好,并声明所有油款与结算与“新泓润8”轮无关。原告已履行全部供油义务,但被告未支付任何油款。原告遂委托律师(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提起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

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2名,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1950年出生男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另一被告(1990年出生男子,签订合同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到庭应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油品销售合同、供油凭证、案外人证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供应燃油79.40吨、轻油9.80吨,油款合计238,190元(其中燃油油款198,500元、轻油油款39,690元),且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万元。被告(1990年出生男子)辩称:合同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条款未经其签字确认,对其无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付款义务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其已转让股权并离职,对债务不清楚;且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被告公司及另一被告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油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供油义务,被告公司未在供油完毕后30日内支付油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约定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过分高于原告实际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并自2020年6月7日起算。关于两名自然人被告的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该二人虽先后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均未在被告诉称的合同上签名,原告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订立了保证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该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日期按原文记载为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一、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燃油油款198,5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轻油油款39,69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38,19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两名自然人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案件受理费2641.8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法院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本案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姓名已按隐私要求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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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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