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一次判离|长沙刘璐瑶律师代理离婚案,成功解除多年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刘璐瑶律师系本案原告A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被告2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冲突感情破裂,曾共同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阶段被告反悔,未能协议离婚。原告AX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3、因自身患甲状腺癌,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共计36万元;4、要求被告承担成年儿子求学期间学费、生活费。庭审中,被告抗辩夫妻感情基础深厚,主张原告存在婚内出轨,要求原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拒绝支付经济帮助款项。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20XX年X月X日出具民事判决书。经法庭核查,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存在家暴、婚内出轨的过错事实。
二、律师代理经过
刘璐瑶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梳理婚姻经过、就医病历、离婚登记回执、银行流水、房产权属资料等全套证据材料,完成立案、财产梳理工作。庭审围绕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展开举证说理,对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夫妻共同财产逐项列明,对原告患病情况予以举证说明;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婚内出轨过错抗辩进行质证抗辩,区分已经具备分割条件与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的财产,对于未办证房产、代持股权、车辆等向法庭说明现状,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三、判决结果
1、判决原告AX与被告B某婚姻关系解除,实现一次起诉判离;
2、XX号房屋归原告AX所有,XX房屋归被告B某所有;
3、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经相互抵扣后,由AX向B某支付财产分割款14万余元;
4、尚未办证的XX房屋、涉及案外人代持的股权、车辆,因条件不具备本案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5、驳回原告AX主张36万元经济帮助、承担成年儿子求学开支的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四、律师价值
1、组织完整证据链,实现第一次起诉即判决离婚,免除当事人二次起诉的时间与精神消耗;
2、对夫妻全部财产分类梳理,区分可分割与暂不宜处理的财产,引导法院对已明晰的房产、存款完成分割;
3、有效应对被告提出的婚内出轨过错抗辩,法院未认定我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财产按平等50%分割;
4、客观评估当事人经济帮助诉求的法律风险,完整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保留后续对未处理财产另行起诉的救济途径。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婚姻家事困境,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长沙刘璐瑶律师:
1、双方去过民政局申请离婚,冷静期内对方反悔拒绝离婚,需要通过诉讼实现离婚;
2、第一次起诉离婚,希望争取一审直接判离,避免等待六个月二次起诉;
3、离婚案件财产复杂,包含未办证新房、公寓、银行存款、合伙企业股权、代持股权等多种类型财产;
4、离婚诉讼当中,对方主张我方存在婚内出轨、家暴等过错,要求我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专业应诉抗辩;
5、一方身患疾病,希望向另一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需要评估诉求可行性、搜集医疗相关证据;
6、离婚一审判决后,部分财产暂未处理,或者对财产分割结果不服,需要准备二审上诉或者另案起诉。
长沙刘璐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离婚纠纷办案多年,可提供案情风险研判、证据收集整理、离婚立案、庭审代理、财产梳理、上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区分不同类型夫妻财产,精准应对离婚当中的过错抗辩,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及财产权益,为当事人争取高效解除婚姻关系。
六、案例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冷静期反悔后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失败后提起诉讼。在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第一次起诉难以判离的背景下,本案一审直接判决离婚。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任何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夫妻共同财产按各50%平等分割;对于尚未办证、涉及案外人权益的财产,法院不予在本案处理,保留当事人后续另案起诉的权利。同时本案也提示,离婚时主张经济帮助需要严格满足法定生活困难条件,应当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预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