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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并按最底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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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张X通过社会招聘入职XX公司(国有企业),担任高级研究员,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为30万元。2024年10月,公司以“响应市委巡察组整改要求”和“张X不胜任原岗位”为由,单方面将其岗位调整为技术服务工程师,并随之将月薪从15000元骤降至1720元。

张X对此调岗降薪行为多次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协商,但公司均未予回应。同时,公司单方调岗后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24年11月、12月工资(劳动合同中以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2025年1月1日,张X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关系。

随后,张X提起劳动仲裁并获胜。XX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各项费用。

二、 案件焦点

1.单方调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司能否以“巡察整改”和“不胜任”为由,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

2.降薪及绩效支付的合理性:公司按单方调岗后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新岗位工资是否合法?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拒付绩效年薪(年终奖)是否成立?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员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解除合同,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举证责任分配:公司提出的“不胜任”主张,其举证责任何在?其单方制作的考核材料效力如何?

对此, 公司方准备了包括内部考核记录、岗位对比等,试图从“程序合规”和“员工能力”两个角度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

三、 代理思路与策略

1.紧扣法律核心,主张调岗程序违法: 强调“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核心规定,即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尤其是岗位和薪酬)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在调岗前虽有面谈,但在张X明确表示异议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协商便强行下发调岗通知,程序上严重违法。 同时,巡察组的意见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程序,更不能作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公司的内部整改不应转嫁为由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

2.质疑“不胜任”主张,瓦解对方证据体系: 针对公司提交的工作记录等证明“不胜任”的证据,均为公司单方制作,从未在张X在职期间就其工作表现进行过正式绩效面谈或书面警示,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存疑。 同时,考核制度缺乏合法性,公司据以认定张X考核不合格的《2024年度员工考核方案》,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员工公示,其本身合法性不足。且考核过程不透明,结果由公司单方认定,无法体现公平公正。

3.明确劳动者被迫解除的合法性: 基于上述两点,公司单方违法调岗降薪,并实际未足额支付2024年11月、12月工资,已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张X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精准计算各项诉求,展现专业与诚意: 在工资差额、绩效年薪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上,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仲裁裁决中已核实的、对被告有利且合理的数据(如对绩效年薪的酌定),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展现了解决问题的诚意,也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使法官能将注意力集中在核心法律争议上。

四、 法院判决与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论点,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劳动合同解除。

2.公司支付2024年11月工资差额8000元。

3.公司支付2024年12月工资差额6000元。

4.公司支付2024年绩效年薪90000元。

5.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0元。

6.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 案例评析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最终承担败诉后果的典型案例。其成功代理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1.程序正义大于实体理由:即使用人单位有看似“正当”的理由(如巡察整改、员工能力问题),其行为的合法性也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未经协商一致的单方变更,是劳动法律实践中的大忌。

2.举证责任是关键武器: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作出的开除、辞退、调岗、降薪等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3.“被迫解除”是劳动者的有力维权工具: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时,劳动者“被迫解除”条款,不仅可以主动脱离不利境地,还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4.律师的价值在于聚焦核心法律问题:面对对方抛出的复杂背景材料(如巡察报告、内部规定),始终将辩论焦点引导至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化繁为简,方能克敌制胜。

本案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用人单位,任何管理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所谓的“用工自主权”绝非可以任意践踏劳动合同约定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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