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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逆转!陶志胜律师精准突破一审错判,成功将货款核减至 34.8 万,为当事人大幅缩减百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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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在线
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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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陶志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一审全额支持对方诉求的不利局面,陶律师精准捕捉到被上诉人自认的《工作联络函》及微信记录等关键证据,巧妙运用《民法典》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及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成功打破“按合同总价付款”的惯性思维。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促使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将付款金额从148万元大幅核减至34.8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危机处理能力。

案件详情

一、案情经过

X年X月X日,被上诉人某封头公司(承揽方)与上诉人某机械公司(定作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加工200吨非标设备封头22个,价款合计148万元。合同对验收标准、交货时间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明确全部封头制作完毕验收合格后,定作方一次性结清合同总价的95%,并需开具全额发票及相关资料。

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交付了部分封头。X年X月,上诉人因项目方案变更,通知被上诉人暂停加工。X年X月X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工作联络函》,确认已收到暂停通知,并自认截至X年X月已完成大部分封头制作,加工费合计79.6万余元,同时要求上诉人尽快安排货款并提货,否则将收取仓储费。此后,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沟通,但未能就后续履行达成一致。

随后,被上诉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全部加工款14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仓储费3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148万元及利息,并支付仓储费8万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陶志胜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仅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加工费79.6万余元及相应仓储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工费的支付金额及条件:在定作人通知暂停加工且承揽人未完成全部工作的情况下,承揽人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全部合同价款148万元;上诉人是否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2.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在承揽人未完全履行交付及提供技术资料义务的前提下,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3. 仓储费的承担主体及金额:因项目暂停导致封头长期占用场地,仓储费应由哪一方承担,一审酌定的金额是否合理。

4. 合同状态与解除权:定作人通知暂停加工是否等同于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暂停状态下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界定。

 

三、办案经过

陶志胜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深度剖析。陶律师敏锐地抓住了一审判决中“无视承揽人未完工事实而全额支持加工费”的逻辑漏洞,制定了严密的上诉策略。

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陶律师重点提取了被上诉人发出的《工作联络函》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通知暂停加工,且自认仅完成了部分加工任务(加工费79.6万余元),并未完成全部22个封头的制作。陶律师据此主张,被上诉人无权就未加工部分主张报酬。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陶律师向二审法院详细阐述了《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及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陶律师指出,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暂停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被上诉人作为承揽人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停止工作,避免损失扩大。同时,案涉封头属于特种设备,被上诉人未提供监检报告等法定资料,上诉人依法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最后,在庭审表现上,陶律师紧扣“绿色、环保经济”原则,指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加工费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纵容承揽人滥用权利。通过清晰的逻辑推演和扎实的证据链条,陶律师成功说服了二审法院,使其采纳了上诉人的核心主张。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陶志胜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已于X年X月通知暂停执行合同,被上诉人亦确认收到通知并自认仅完成部分加工,故被上诉人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148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已发货封头加工费合计为34.8万余元,并判决上诉人支付该部分加工费及相应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上诉人支付合同价款148万元及利息的判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加工费34.8万余元及利息;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仓储费8万元的判项;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通过陶律师的代理,成功将上诉人的付款金额从148万元大幅核减至34.8万余元,取得了显著的胜诉效果。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价值。它明确了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行使暂停权或解除权后,承揽人仅能就已实际交付的工作成果主张报酬,而不能机械地要求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二审法院的判决纠正了一审中片面强调合同总价而忽视实际履约进度的错误,平衡了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利益,避免了因承揽人擅自继续加工而导致的社会资源浪费,高度契合《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公平原则。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法律场景:

1.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因故行使暂停权或任意解除权后的结算争议;

2. 承揽人主张全额加工费及违约金时,定作人基于实际履约进度及后履行抗辩权进行的抗辩;

3. 涉及特种设备等需要强制监检的行业,承揽人未交付监检报告时,定作人拒绝付款的合法性审查;

4. 合同中止或暂停履行状态下,仓储费、保管费等衍生费用的责任划分与承担。

 

七、案件总结

在承揽合同的履行中,定作人因项目变更等原因需要暂停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揽人并固定证据,明确要求其停止工作。承揽人在接到通知后,若擅自继续加工,扩大的损失需自行承担。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精准把握定作人的法定权利与承揽人的实际履约进度,通过深挖《工作联络函》、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打破“按合同总价付款”的惯性思维。陶志胜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通过精准定性与证据重构,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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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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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婚姻家庭
  • 广西柳州市北站路18号五交化办公楼四楼
陶志胜律师,现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律所刑事及民商事组长,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曾在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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