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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边界精准辩护|李明峰律师办理 960 万工程合作诈骗案,黄金救援期获不批捕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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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石家庄)...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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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合作经营、项目承揽失败而引发的纠纷增多,一方以“诈骗”报案、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的情形并不鲜见。如何区分“经营失败导致的债务”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财物”,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它既关系到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经营者敢不敢投资、企业能不能安心经营。 审查批捕阶段的不批捕决定,其价值远不止于恢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在黄金救援期内成功阻却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证据基础与法律定性已作出初步的否定性评价。这一结论,为后续在侦查阶段争取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打下了坚实的程序基础,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最终结果争取了主动。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的基本办案原则。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必须审慎,不能以刑事强制措施替代民事责任的认定,更不能让经营者为一时的经营失利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不批捕结果,正是对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

案件详情

合作四年、涉案960万元,被控诈骗——检察机关不批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XX系石家庄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起,李XX与报案人梁XX口头约定合作承揽市政工程项目,梁XX先后向李XX及其公司转账共计960万元,用于项目保证金、材料采购及劳务支出。后因发包方结算周期延长、工程量核减,项目回款不及预期,双方就投入成本与收益分配产生严重分歧。2026年3月,梁XX以“虚构工程项目、伪造合作合同骗取投资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对李XX刑事拘留。李XX的家属找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峰律师,李明峰律师在了解大概案情后接受委托并迅速展开会见。

办案经过

(一)第一时间介入会见,摸清案情全貌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XX,全面梳理四年间双方资金往来的来龙去脉。会见中发现三条关键线索:其一,所谓“虚构”的工程项目真实存在,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例会纪要及发包方付款凭证为证;其二,涉案款项绝大部分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有对应的材料采购发票、劳务费发放表与转账凭证;其三,双方此前已就部分款项进行过对账,李XX还向梁XX出具过还款计划并已实际归还部分款项。这些事实,共同指向一个与“诈骗”截然不同的方向——这是一起因项目经营受阻而引发的投资合作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

(二)首轮交锋:取保申请被拒,及时调整主战场

辩护律师随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围绕“本案系民事纠纷、无逮捕必要”据理力争。公安机关最终出具《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案件随后呈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涉案金额960万元,已远超五十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旦进入逮捕程序,后续辩护将极为被动。辩护律师判断,审查批捕阶段是决定当事人能否重获自由的黄金救援窗口,遂果断将工作重心转向检察机关,围绕“不构成犯罪”与“无逮捕必要”两条主线展开系统论证。

(三)精准研判:锁定四大突破口

突破口一:客观之辩——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诈骗罪的客观构造,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本案三项关键事实,逐项瓦解了这一要件:

其一,项目真实。案涉工程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例会纪要及发包方付款凭证,项目自始至终客观存在,并非凭空捏造。

其二,资金流向清晰。960万元中的绝大部分进入公司对公账户,逐笔对应材料采购、劳务支出与项目保证金,有发票、收据、转账凭证及供货商证明相互印证。

其三,未隐瞒经营风险。项目延期与结算争议,李XX均及时向梁XX通报,双方多次就后续方案进行协商,不存在隐瞒与欺骗。

突破口二:主观之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关键。参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的认定标准,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等情形。

反观本案:李XX收款后全部投入项目经营,未挥霍、未转移、未藏匿;在梁XX提出异议后主动对账、出具还款计划并实际履行;在得知被立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未逃避、未失联、未出境。上述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任一情形均不相符。

突破口三:定性之辩——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是刑事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据此,辩护律师提出四点意见:

其一,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合作关系与持续的履约行为,争议的核心是成本分摊与收益分配,属于典型的合同履行争议。

其二,其中部分款项已由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双方就该部分款项的争议正在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同一笔款项,既作为民事争议审理,又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存在明显的重复评价。

其三,报案人在报案前已多次通过协商、对账方式主张权利,说明其自身亦将该笔款项视为民事债权债务,而非被骗财物。

其四,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应当保持谦抑。在民事救济渠道畅通、不存在救济不能的情况下,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既无必要,也有违刑法作为最后手段的谦抑性原则。

突破口四:数额与程序之辩——金额认定粗疏,侦查活动存在瑕疵。

辩护律师经会见核实与证据梳理,本案侦查活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其一,金额构成混同。960万元中,既有已结算并出具凭证的往来款,也有双方互负债务的抵扣款,还有尚在对账中的争议款,公安机关未作区分,径行全额计入诈骗数额。

其二,未依法进行审计。在账目复杂、往来频繁的情况下,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司法审计,仅凭报案人单方陈述认定数额,事实基础薄弱。

其三,超范围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本案冻结范围包括公司员工工资发放账户及与项目无关的第三人账户,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与员工工资发放。

其四,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未依法收集。辩护律师提交的项目合同、采购发票、对账记录等证据,未获及时调取与核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各种证据的规定。

(四)多管齐下:四份法律意见书同步提交

围绕四大突破口,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的有限时限内(7天),连续向检察机关提交三份专项法律意见书,形成立体化的论证体系: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XX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从实体与程序双维度,系统论证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关于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从刑民界分角度,论证本案缺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本案涉案金额认定错误的法律意见书》——逐项拆解960万元的构成,指出重复评价与事实不清;

(五)证据补强:正面证明无社会危险性

除法律论证外,辩护律师还指导家属系统调取并提交了一组“根基与信用”证据:公司营业执照与近三年纳税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员工名册及工资发放流水、李XX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与家庭财产清单、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与在校证明、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李XX在案发前后与梁XX的对账记录、还款计划及部分还款凭证。

此外还让公司会计整理了大量的李XX的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公司已经洽谈或者签订的合作项目。

这组证据共同勾勒出一幅清晰的画像: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有持续经营的企业、有稳定的员工队伍与纳税记录、家庭关系完整、无前科劣迹、案发前后始终配合调查、积极协商解决争议的经营者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这样的人,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任何现实可能,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六)双轨并行:律师意见与企业、家属心声同频共振

在律师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的同时,辩护律师还协助李XX配偶与公司员工代表,分别从家庭与经营实际的角度提交了书面材料,陈述李XX的为人品行、企业的经营现状及数十名员工的生计困境。专业意见与家属心声相互印证,形成立体化的说服格局。

案件结果

从被刑事拘留,到检察机关不批捕、成功取保候审,李明峰律师在黄金救援期内通过精准的刑民界分、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系统的法律论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再次印证: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案件价值

近年来,因合作经营、项目承揽失败而引发的纠纷增多,一方以“诈骗”报案、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的情形并不鲜见。如何区分“经营失败导致的债务”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财物”,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它既关系到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也关系到经营者敢不敢投资、企业能不能安心经营。

审查批捕阶段的不批捕决定,其价值远不止于恢复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在黄金救援期内成功阻却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证据基础与法律定性已作出初步的否定性评价。这一结论,为后续在侦查阶段争取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打下了坚实的程序基础,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最终结果争取了主动。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的基本办案原则。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必须审慎,不能以刑事强制措施替代民事责任的认定,更不能让经营者为一时的经营失利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不批捕结果,正是对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

承办律师:李明峰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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