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情:
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XX,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立案侦查。案件线索源于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由纪委监委依程序移送。
王XX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明峰律师进行委托。涉案的,是该公司与某机关单位签订的一份委托合同--合同标的190余万元。
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接受家属的委托,本案在委托之初看起来并不乐观:线索来自监察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名指向明确,一旦坐实,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王XX被依法取保候审。更关键的是,经过李明峰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本案呈现出变更罪名的可能性,本案可能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能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过失犯罪),那么本案中的190余万元合同价款很有可能不是违法所得,无需退还。
办案经过
一:不批捕——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实质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批捕的核心,在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实质审查。本案中,辩护律师围绕以下几点与检察机关展开沟通:
罪过形式存疑。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明知”,在故意与过失之间存有合理空间,不具备逮捕所要求的证据强度;
案件性质为过失型、非暴力型经济犯罪,无再犯危险性;
王XX具有固定的职业、住所与家庭关系,到案经过平稳,无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可能;
涉案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均已经取证。委托合同、履约记录、往来文件均可调取固定,取证不依赖对人身自由的约束。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XX被依法取保候审。这一结果的价值不止于“人先出来”——它意味着侦查机关对案件定性的初步判断并非不可撼动,为后续的罪名之辩保留了实质空间。
二、190万合同价款的“身份”之争
这是本案最具经济意义、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战场。190余万元合同价款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无需退缴。
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批捕,成功取保候审
价值:时间价值:抓住审查逮捕那七天,和主办检察官充分沟通,这是辩护意见能实质影响检察官判断的第一个窗口;
定性价值:以犯罪嫌疑人具体的行为进行细致分析,罪名的其他可能性、罚金方式、社会危险性评价三重分析;
财产价值:把合法对价从"赃款"里择出来——维护当事人的家庭合法财产。通过变更罪名保住合法钱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