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杨X于2021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万元,期限至2026年3月。2023年11月起,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工资。2024年4月,杨X负责的正安项目完工验收,此后杨X继续从事标书制作等辅助工作。2026年6月,杨X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4万元、经济补偿金11万元及垫付报销款12.4万余元。某公司委托吴子卿律师等代理本案。某公司抗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依附于正安项目,项目完工即终止;五年期劳动合同仅为满足分包商入库资质要求而制作的过程性文件;杨X主张的工资标准及报销费用不成立,且部分请求已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二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及具体金额认定;三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四是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申请人主张的垫付费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2021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4月项目完工后,杨X虽未从事现场管理,但仍接受某公司安排从事招投标辅助工作,双方人身与经济从属性持续存在,故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至2026年6月。关于工资,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按2万元/月计算为28万元;2025年1月至2026年6月,因杨X仅提供零星劳动,酌情按当地月平均工资7300余元计算为13.2万余元,工资合计41.2万余元。关于经济补偿金,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为4万余元。关于垫付费用,因证据不足不予确认。最终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杨X工资41.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驳回杨X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