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8月起,贾XX、徐XX共同出资在某市某区某足道内容留多人卖淫,并采取安装监控、报警器等方式防查处。同年10月,蔡XX、田XX明知该足道存在卖淫活动,仍各出资2万元,与张XX共计出资6万元,占该足道40%股份,与贾XX约定不参与管理仅领取分红。贾XX占3成,徐XX占3成,蔡XX、田XX与张XX平分4成。
贾XX等人在店内以三百元、四百元不等价格,容留景XX、王XX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五五分成。贾XX负责管理、望风、报单等;徐XX负责望风、收嫖资等;吴某己负责收银、分账;熊XX负责望风、报单等。公诉机关认定总嫖资22万余元,且未认定贾XX检举丁XX、张X乙容留卖淫案为立功,建议判处贾XX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总嫖资数额的认定以及贾XX检举他人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其一,关于总嫖资数额。辩护人指出,仅有部分技师存在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卖淫行为,其他技师的记账数字无法证明均为卖淫所得,且部分技师供述收取的金额中包含正规按摩及边缘性服务费用。因缺乏对应证据,且容留者无法得知具体服务内容与价格,故不应将全部记账金额认定为卖淫收益。
其二,关于立功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贾XX的检举与案件破获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立功。辩护人认为,贾XX检举揭发他人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内容具体明确,经查证属实,符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型立功的构成要件,不应与“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混淆。且办案机关传递证据不及时导致未及时查实,不应归咎于被告人,从立功制度立法目的出发,应认定其构成立功。
【裁判结果】
经辩护人积极沟通与辩护,公诉机关最终将总嫖资数额调整为1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立功认定的辩护意见,认定贾XX检举丁XX、张X乙容留卖淫案构成立功。最终,法院对贾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取得了良好的罪轻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