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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代理江X民间借贷案再审驳回起诉 宿迁借贷纠纷代理律师 宿迁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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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 在线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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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黄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危机处理能力。面对当事人江某可能承担巨额债务的危机,黄律师通过细致阅卷,精准识别出本案名为民间借贷、实为诈骗的本质。在策略制定上,黄律师不仅从民事角度论证借贷合意缺失,更敏锐指出赵某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成功引导案件走向“先刑后民”的程序。在再审庭审中,黄律师逻辑严密地还原资金流转真相,有力说服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彻底洗脱当事人责任,避免了巨额财产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第三人赵X合伙对外放贷,赵X负责客源及协商,李X负责提供资金。2023年7月29日,赵X通过微信将原审被告江X的身份及房产信息发给李X,称江X需要过桥资金。随后,赵X联系江X,谎称自己资金在妻子处,请江X帮忙做借款假手续以从妻子处拿钱。江X提供某银行账户,并按赵X指示出具了出借人为李X的借条。赵X将借条拍照录像发给李X。李X向江X账户转账X万元后,赵X指示江X将钱转至其支付宝,因限额未成功,又指示江X转给案外人洪XX。江X照做后,在微信中要求赵X销毁借条视频,赵X回复已撕毁借条并安抚江X。随后,赵X向李X重新出具借条,李X收到后撕毁。现李X以江X出具的借条打印件为据,起诉江X要求偿还借款。江X委托黄贺律师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X与江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

黄贺律师指出:第一,李X与江X之间无借款合意,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第二,赵X作为双方联系人,款项按赵X指示流转,应追加其为第三人。第三,赵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失信人身份转移债务,涉嫌诈骗罪,法院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第四,若不构成犯罪,李X接受赵X条据视为接受其承担责任,实际使用人为赵X,应由赵X还款。

 

【裁判结果】

一审审理认为李X与江X无借贷合意,驳回李X诉请。李X上诉后撤回上诉,又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一审江X承担30%责任,二审改判驳回起诉。后原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再审中,代理人多次强调赵X虚构事实转移款项,涉嫌诈骗罪,应移送公安。最终法院认为,第三人赵X虚构江X借款事实向原告李X借款,涉嫌经济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将材料移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同时撤销(20XX)苏X民初XX号民事判决,退还李X案件受理费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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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扬州大学,是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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