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第三人赵X合伙对外放贷,赵X负责客源及协商,李X负责提供资金。2023年7月29日,赵X通过微信将原审被告江X的身份及房产信息发给李X,称江X需要过桥资金。随后,赵X联系江X,谎称自己资金在妻子处,请江X帮忙做借款假手续以从妻子处拿钱。江X提供某银行账户,并按赵X指示出具了出借人为李X的借条。赵X将借条拍照录像发给李X。李X向江X账户转账X万元后,赵X指示江X将钱转至其支付宝,因限额未成功,又指示江X转给案外人洪XX。江X照做后,在微信中要求赵X销毁借条视频,赵X回复已撕毁借条并安抚江X。随后,赵X向李X重新出具借条,李X收到后撕毁。现李X以江X出具的借条打印件为据,起诉江X要求偿还借款。江X委托黄贺律师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李X与江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
黄贺律师指出:第一,李X与江X之间无借款合意,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第二,赵X作为双方联系人,款项按赵X指示流转,应追加其为第三人。第三,赵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失信人身份转移债务,涉嫌诈骗罪,法院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第四,若不构成犯罪,李X接受赵X条据视为接受其承担责任,实际使用人为赵X,应由赵X还款。
【裁判结果】
一审审理认为李X与江X无借贷合意,驳回李X诉请。李X上诉后撤回上诉,又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一审江X承担30%责任,二审改判驳回起诉。后原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再审中,代理人多次强调赵X虚构事实转移款项,涉嫌诈骗罪,应移送公安。最终法院认为,第三人赵X虚构江X借款事实向原告李X借款,涉嫌经济犯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将材料移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同时撤销(20XX)苏X民初XX号民事判决,退还李X案件受理费X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