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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纤律师代理魏X甲贩卖运输毒品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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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专业素养。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五十克以上毒品数量及主犯地位,张纤律师精准切入,从“居间介绍”与“独立交易”的法律界限入手,虽未改变主犯认定,但成功厘清了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地位。同时,针对12.5克冰毒无实物查获的致命弱点,张纤律师敏锐指出证据链断裂问题,有效动摇了该部分数量的认定基础。此外,张纤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立功、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最大化争取了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使被告人获得十年有期徒刑的轻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魏X甲先后六次向被告人杜XX、胡XX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37颗及甲基苯丙胺12.5克,共计收取毒资3.1万余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魏X乙帮助魏X甲运输、贩卖部分毒品,被告人吴XX为魏X甲贩卖毒品提供担保。此外,魏X乙还在其租住房内三次容留魏X甲等人吸食毒品。案发后,魏X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人,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魏X甲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魏X甲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魏X甲的行为符合“居间介绍”特征,仅起到联络、传递、代收的中间人作用,并非毒品所有者或犯意发起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二,指控冰毒数量12.5克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护人指出,该数量的认定无实物、无称量、无鉴定,客观证据缺失,仅凭言词证据认定精确重量存在证据链断裂,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X甲并非受他人委托,而是主动利用毒品渠道联系买家,自主报价、决定数量、直接收取毒资并交付毒品,已超越居间介绍的辅助范畴,成为独立的交易主体,故依法不认定为从犯。关于冰毒数量,虽未查获实物,但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交易金额与单价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12.5克的事实。鉴于魏X甲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魏X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亦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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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纤,中共党员,湖北慎之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八载,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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