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魏X甲先后六次向被告人杜XX、胡XX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37颗及甲基苯丙胺12.5克,共计收取毒资3.1万余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魏X乙帮助魏X甲运输、贩卖部分毒品,被告人吴XX为魏X甲贩卖毒品提供担保。此外,魏X乙还在其租住房内三次容留魏X甲等人吸食毒品。案发后,魏X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人,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魏X甲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魏X甲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魏X甲的行为符合“居间介绍”特征,仅起到联络、传递、代收的中间人作用,并非毒品所有者或犯意发起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其二,指控冰毒数量12.5克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护人指出,该数量的认定无实物、无称量、无鉴定,客观证据缺失,仅凭言词证据认定精确重量存在证据链断裂,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X甲并非受他人委托,而是主动利用毒品渠道联系买家,自主报价、决定数量、直接收取毒资并交付毒品,已超越居间介绍的辅助范畴,成为独立的交易主体,故依法不认定为从犯。关于冰毒数量,虽未查获实物,但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交易金额与单价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12.5克的事实。鉴于魏X甲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魏X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亦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