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防水工程款纠纷|赵东庆律师论证以房抵债条款无效,帮助实际施工人拿回30余万工程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2025)甘XX民初X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赵东庆律师接受原告AX委托代理本案。AX承接XX项目等防水施工工程,分别为甘肃XX、甘肃B公司施工。20XX年X月X日完成结算,甘肃A公司欠付工程款21万余元,甘肃B公司欠付工程款8万余元,合计欠付工程款30万余元。工程协议曾约定以房屋全额抵顶工程款,但未明确抵债房屋的位置、面积、价值。被告甘肃XX公司以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拒绝承担责任。原告催要欠款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难点在于房屋抵顶条款效力认定、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适用、两家关联公司债务边界划分。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东庆律师整理施工合同、结算单据等核心证据,代理原告提起诉讼:第一,主张案涉“全额抵顶房屋”的付款约定,因缺少房屋具体信息,该抵顶条款应属无效,有权主张货币支付工程款;第二,依据民法典分支机构责任规则,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无力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以结算单作为欠款核心依据,依法主张自结算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第四,厘清两家公司各自债务范围,固定已确认的结算欠款事实,请求法院支持全部合法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决:
1、甘肃A公司向AX支付工程款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总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甘肃B公司向AX支付工程款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分担。
法院认定协议中“全额抵顶房屋”约定无效,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委托人AX合计30万余工程款及对应利息获得生效判决保护。
四、律师价值
准确论证以房抵债条款无效,破除被告以房抵账拒绝现金付款的抗辩,帮助当事人拿回货币工程款;
正确适用法人分支机构法律规则,追加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拓宽执行偿债主体;
依托结算单据固定欠款事实,依法争取逾期付款利息,完整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赵东庆律师:
1、建设工程、防水劳务等施工完工后,有结算单据,但对方以以房抵债为由拒绝支付货币工程款,抵债房屋信息约定模糊;
2、和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总公司以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3、多家关联建设主体分别欠付工程款,主体混同,需要厘清各主体债务责任,一并起诉维权;
4、工程完工已经结算,但没有明确书面付款时间,需要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5、实际施工人手持结算凭证,但建设单位拖延推诿,需要诉讼追索工程款;
6、一审案件面临证据梳理、法律主体甄别,需要研判案件风险,代理一审起诉、庭审维权。
赵东庆律师深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针对实际施工人维权、以房抵债条款效力抗辩、分公司总公司责任认定、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追索,提供证据梳理、案件风险研判、立案起诉、一审庭审代理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梳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破除对方的抵账、合同相对性等抗辩理由,依XX助实际施工人追回工程款与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