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8 年 4 月 18 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系多人共同涉卖淫类刑事犯罪案件,多名被告人事先共谋,计划从外地招募涉案人员至天津从事卖淫活动,各人事先明确分工,部分被告人负责外地招揽涉案人员,其余被告人在本地负责组织运营,违法所得约定平分。后续又有多名同案人员加入协助开展相关行为,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招嫖信息,在多处租住公寓作为涉案活动地点,实施相关违法活动。办案机关查获涉案赃款、记账账本、手机、电脑等大量物证,多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我方当事人及另外两名同案人员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余被告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认为,几名主犯事前共谋,分工明确,招募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存在统一管理、分配嫖资的行为,同时案件当中涉及未成年人参与卖淫,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请求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我方当事人归案之后,对案件基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洪强律师仔细研读卷宗证据、梳理全部笔录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存在管理、控制卖淫人员的行为,被告人与卖淫人员属于合作关系,人身并未受到管控,资金也可以自由支取,案件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我方当事人明知涉案人员当中包含未成年人,同时我方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向法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
同案其他辩护人也分别就案件定性、涉案人员人数、证据存疑、从犯地位等分别发表辩护意见。法庭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审理,重点辨析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法律区分。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多名被告人经预谋,完成外地招募、本地安排食宿、网络招揽嫖客、统一保管分配嫖资整套流程,已经形成对多名卖淫人员的管理行为,满足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结合书证、被告人供述,能够推定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未成年人卖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坦白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采纳。
我方辩护意见
1.本案应当变更定性,被告人行为应当认定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不存在对卖淫人员人身管控,双方属于合作模式,不满足组织卖淫罪管理控制的核心要件。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我方当事人明知涉案卖淫人员系未成年人,不应当适用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情节。
3.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在共同犯罪当中作用地位较轻,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我方当事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认定存在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情节;采纳辩护人坦白认罪等从轻量刑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在案扣押赃款、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涉黄刑事大案,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证据材料繁杂,控辩核心争议集中在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定性区分、是否明知未成年人两个关键问题。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全部案卷证据,仔细区分两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从人身控制、资金模式、人员管理多角度切入,向法庭提交定性辩护意见。虽法院未采纳改变罪名的核心辩护观点,但充分采纳坦白认罪等从轻量刑意见。
办理此类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要精准把握此罪彼罪边界,区分招募、介绍、组织行为之间的法律差异,重点审查主观明知类证据,审查账本、聊天记录、人员供述等间接证据链条是否完整。虽然本案没有实现罪名变更,但通过充分辩护,将当事人各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完整呈现法庭,在从重处罚的前提下争取到合理的量刑结果。同时,办理多人共同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各被告人分工地位,结合卷宗客观证据,避免当事人被认定过重的地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