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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针对涉案诈骗数额逐项质证,扣减部分指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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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众多。辩护重点聚焦诈骗数额,逐条核对流水、借条,对起诉书指控金额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促使法院核减涉案金额。充分挖掘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在巨额诈骗量刑高压之下,为当事人争取有利量刑结果。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 年 11 月 24 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被告人原系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自身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虚构承接绿化工程、倒卖石油、对外出借高息等虚假事实,以许诺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向多名同事、亲友、熟人进行借款,取得巨额资金之后大部分钱款被挥霍,没有用于宣称的投资项目。多名被害人陆续发现被骗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诈骗多名被害人,涉案总金额 1300 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建议量刑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辩护人洪强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详细审阅全部卷宗,核对每一位被害人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借条、转账凭证,逐项核对每一笔指控诈骗金额,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总金额存在重复计算、将民事纠纷计入刑事犯罪数额、利息计入犯罪本金等问题,经过逐笔核算,实际诈骗犯罪数额应当远低于 1300 余万。同时,当事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部分犯罪动机存在家庭特殊客观因素,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庭审历经多次开庭,经历延期审理、延长审限。控辩双方最大争议焦点集中在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部分借款是否属于民事借贷,是否应当扣减已归还利息。另外还有辩护人提出案件应当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过细致核查每一组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逐户核算实际被骗损失,最终认定涉案诈骗金额一千一百九十余万元,比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 1300 余万元予以核减,认定本案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坦白认罪,初犯,依法从轻处罚。

我方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 1300 余万元犯罪数额事实有误,结合流水、借条、被害人笔录逐笔扣减,实际犯罪数额应当予以调低。部分已经经过民事诉讼处理的款项,不应计入刑事诈骗数额,已经归还的利息应当扣减犯罪金额。

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全部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3.案件存在特殊家庭背景,请求法庭综合全部情节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判决责令被告人向二十余名被害人退赔对应被骗经济损失。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总金额予以核减。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特大数额诈骗刑事案件,被害人人数众多,卷宗材料海量,指控涉案一千三百余万元,案件核心争议就是诈骗犯罪数额核算。诈骗罪案件,犯罪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位,每一笔金额的认定,都直接影响最终刑期。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将全部被害人、全部借条、银行流水整理表格,一笔一笔核对资金进出,区分本金、利息、已经归还部分,区分民事已经处理部分,向法庭提交详细数额核算意见。虽然本案涉案金额依旧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无法降到下一个量刑档次,但成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总金额进行实质性核减。同时,辩护人坚持当事人坦白、初犯的从轻情节,法庭予以采纳。

办理该类多被害人、大额财产诈骗案件,辩护人不能直接照搬起诉书指控数额,必须独立梳理全部书证,对每一笔涉案资金进行核对,区分本金、利息、还款,甄别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边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量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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