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两名被告人共谋,从外地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数百克来到本市,存放于租住房屋,准备对外贩卖。之后分多次向下线人员出售毒品,部分毒品在交易现场、租住房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大量冰毒。我方当事人归案之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重大嫌疑人,具备立功表现;同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坦白。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我方当事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辩护人洪强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开展全面辩护:第一对运输毒品证据链条提出质疑;第二对毒品搜查、扣押、封存、称重、鉴定程序提出程序方面辩护意见;第三提出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同时当事人具备重大立功、坦白、部分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初犯、没有实际获利多项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法庭开庭审理,控辩双方针对毒品数量、程序瑕疵、主从犯、犯罪既未遂激烈辩论。法院审理之后认定,运输、贩卖毒品四百克证据充分,搜查扣押鉴定程序合法,二人在共同犯罪分工协作,均起到主要作用,不认定从犯;毒品已经购进运输待售,属于既遂。但是法庭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坦白、立功、大量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等从轻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我方辩护意见
1.指控运输毒品部分证据不足;毒品搜查扣押封存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2.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部分毒品尚未交易,属于犯罪未遂。
3.当事人具备立功、坦白,初犯,涉案大部分毒品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降低,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案全部毒品、手机、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同案其他被告人判处十五年以上重刑。
案件总结
毒品犯罪属于严厉打击重罪,本案涉案冰毒高达数百克,量刑档位极高。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从实体事实、侦查程序、量刑情节多个维度开展全方位辩护。虽然法院没有采纳证据瑕疵、从犯、未遂的辩护观点,但是完整采纳立功、坦白、毒品未流入社会的从轻辩护意见,在涉案数百克毒品的极高量刑基准下,拿到十四年六个月的刑罚,对比同案人员量刑明显从轻。
毒品类案件辩护难度极大,无罪、罪轻空间狭窄。律师需要细致审查全部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文书,不放过程序上任何细节;同时要全力挖掘当事人全部法定从轻情节,如立功、坦白,即使无法改变定性,也能够实现对刑期的实质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