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8 年 12 月 21 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上下楼邻里,夜间楼上产生噪音,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人携带工具上楼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当中,被告人使用改锥将被害人扎伤,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伤情,多部位构成轻伤二级,另有轻微伤。案件经历多次伤情鉴定,不同鉴定机构出具不完全一致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对其中一份关键伤情鉴定意见争议巨大。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十八万余元高额赔偿。案发冲突之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没有离开现场,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到案初期如实供述伤害事实。被告人存在早年犯罪前科。
辩护人洪强律师接受委托,刑事、民事一并代理。辩护核心:第一,对矛盾最大的一份伤情鉴定提出质证意见,质疑鉴定依据;第二,被告人案发之后明知对方报警,留在现场,归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第三,案件系邻里民间矛盾引发;同时向法庭说明被告人有赔偿意愿。民事部分对被害人各项索赔,结合票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逐项审查。
法庭审理,对多份鉴定材料全部予以审查,采信全部轻伤鉴定结果;但是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被告人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双方始终没有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谅解从轻情节不予适用。
我方辩护意见
刑事部分
1.部分伤情鉴定依据存疑,该份轻伤鉴定不应予以采信。
2.被告人案发之后留在现场,归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依法从轻。
3.本案系邻里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民事抗辩
被害人部分赔偿诉求没有证据支撑,请求法庭依照票据和法律规定核定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刑事判决: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附带民事部分:法院核定全部合理损失,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六万一千余元。
案件总结
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经常伴随多份相互矛盾的法医鉴定,是辩护当中难点。本案当中,辩护人针对相互冲突多份鉴定文书进行细致比对质证。虽然法院最终采信全部轻伤鉴定,但法庭完整采纳辩护人最重要的辩护要点 —— 认定自首。自首属于法定可以减轻、从轻的重大情节,直接压低本案量刑基准。
本案被告人有前科,也没有拿到被害人谅解,在两个重大不利条件之下,依靠自首法定情节,拿到二年有期徒刑的结果。民事部分,对被害人十八万余元的起诉,经过证据抗辩,法院只支持六万余元合理损失,大幅降低被告人经济负担。
办理此类伤害案件,要重点关注案发之后行为人是否停留现场、到案供述情况,挖掘自首、坦白这类法定情节;同时对于多份矛盾鉴定意见,逐份比对材料,提出专业质证意见;附带民事诉讼严格把控赔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