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 年 2 月 10 日
代理一方:民事案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多名共同借款人,因经营资金周转,与我方当事人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向我方当事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本金、还款分期计划、利息、罚息、违约金;同时签署房屋抵押合同;另有多家单位及多名自然人签署《保证合同》,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加现金方式完成款项交付。
借款到期之后,全部债务人均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经多次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全部被告均失联,送达困难。我方当事人委托洪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方诉讼请求:1、判令全部共同借款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一千一百四十余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约定时间段内利息五十余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对应违约金四十余万元;4、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同时请求判令全部连带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整理全套证据: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银行转账流水、保证合同等全套书证。因抵押合同未能提交原件,代理人提前做好证据风险预案。案件被告人数众多,全部被告无法联系,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开庭的时候所有被告均缺席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我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完整出示全部证据。法院认定除抵押合同因无原件不予采信之外,其余全部借款、保证证据真实、合法、具备关联性,借款交付事实可以确认;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六名主借款人归还剩余借款本金 XXX 元。
2.判令主借款人支付 2015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利息 512948 元。
3.判令主借款人支付该阶段违约金。
4.判令全部自然人、企业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我方核心诉讼请求:判决主借款人向我方归还全部本金一千一百四十二万余元,支持全部诉请利息,依法调整违约金数额;全部连带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绝大部分由全部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标的一千一百余万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被告主体十余人,债务人全部失联,公告送达,被告全部缺席审判。大额民间借贷,最大风险在于证据瑕疵,一旦关键证据缺失,巨额本金有可能无法追回。
代理律师在立案之前,完整梳理全部证据链条:借款合同、收款确认书、银行转账凭证、保证合同逐一整理,区分转账部分与现金交付部分,补齐交付证据。虽然抵押合同原件缺失导致抵押权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连带保证责任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实现我方当事人核心诉讼目标,保住千万级债权。
办理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要在起诉前做好证据闭环,核实借款合同、交付凭证、担保文件原件,预判证据风险点。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审判,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条是胜诉的唯一保障。胜诉之后判决书同时确认连带保证人责任,给后续强制执行提供多重财产执行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