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构: 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裁决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二、案件背景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承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申请人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被申请人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申请人只是临时提供劳务,不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
郭萌萌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单位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对申请人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
核心案件争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申请人是否接受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管理,是否属于单位成员;
3.申请人主张的拖欠工资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4.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仲裁结果
1.确认申请人李X明与被申请人承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4.对申请人其他请求依法进行审理,部分予以支持。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梳理用工事实,构建劳动关系证据链
整理申请人工作经历、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劳动报酬发放等证据,证明申请人长期、稳定地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接受被申请人安排和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条件。
2. 针对 “临时劳务” 抗辩进行反驳,锁定劳动关系特征
围绕被申请人提出的 “临时提供劳务”“不存在管理关系” 等抗辩,重点说明申请人作为司机,工作任务由单位安排,工作时间和过程受单位约束,并非独立劳务提供者,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和组织隶属性。
3.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性质
结合劳动法律规定,向仲裁委阐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强调管理与被管理、单位成员身份、长期稳定用工;劳务关系强调一次性、独立性劳务交付。本案中,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4. 逐项代理仲裁请求,形成完整请求体系
对申请人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进行分类整理,围绕劳动关系成立、工资标准、拖欠事实、解除原因及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分别举证,形成清晰的代理意见。
5. 参与庭审质证辩论,促成劳动关系确认及支付结果
庭审中完成证据质证、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发表,围绕劳动关系成立、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核心问题充分辩论。仲裁委最终采纳代理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申请人关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请求,帮助当事人获得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关键阶段性结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2.单位以 “临时劳务”“雇佣关系”“合作关系” 等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3.劳动者被安排从事单位专项工作,接受单位管理但权利未获保障;
4.涉及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纠纷;
5.劳动争议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需要梳理证据并明确仲裁请求。
六、法律服务指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结合入职情况、工作安排、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劳动报酬发放、工作证件、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而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进一步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相应劳动权益。可委托郭萌萌律师代理,帮助梳理证据、确定仲裁请求、制定庭审策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