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章辉亮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实现不批捕取保、缓刑判决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结果**: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宣告缓刑
## 案情经过
黄X系宁波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门主管,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原材料供应商筛选评估、采购合同签订等工作。多家合作供应商希望在供货资格评审、采购订单分配环节获取便利,陆续向黄X赠送购物卡、现金红包以及高档礼品,黄X收受各类财物合计 12 万余元。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接到企业内部举报线索后,对本案立案侦查,将黄X刑事拘留,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家属第一时间委托章辉亮律师团队介入本案。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团队向家属细致解读《刑法》第 163 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入罪量刑标准,梳理本案争取取保候审、适用缓刑的辩护路径,随即正式开展全案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1. 黄X是否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是否利用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
2. 在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前提下,当事人有无逮捕必要性,能否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3. 结合本案全部量刑情节,能否对当事人适用缓刑,避免实刑监禁。
## 律师辩护工作
章辉亮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黄X,逐一核实其岗位职责、收受财物全过程、涉案金额细节、为供应商提供便利的具体表现。结合案卷材料,确定核心辩护思路:
第一,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涉案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二,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弥补企业财产损失,悔罪态度明确;
第三,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虽当事人对部分供应商评审存在倾向性意见,但并未突破公司核心评审制度,没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黄X认罪悔罪、全额退赃,人身危险性低,没有社会危险性,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持续围绕坦白认罪、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从宽量刑情节,充分向办案机关阐述对黄X可以适用缓刑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随即为黄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黄X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考量其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黄X宣告缓刑。当事人免于羁押服刑。
## 办案小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非只针对公职人员,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达到法定标准,同样构成刑事犯罪。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下调本罪入罪门槛,企业从业人员更应当守住廉洁从业底线。
本案属于典型企业人员涉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章辉亮律师团队抓住审查逮捕黄金辩护期,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通过充分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先后实现不批捕取保、最终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当事人个人、家庭、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员工应当充分知晓,收受回扣、礼品红包均有刑事风险,切勿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