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疫情期间商品房逾期交房期限的判定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黄贺律师 在线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李X与宿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X购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套商品房,约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李X。至2022年1月30日房地产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李X。

李X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该房地产公司委托本律师,认为不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本律师代理此案后认为:

1、该地区在2020年上半年,2021年年中确实出现了疫情,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交房期限应当顺延。

2、该地区政府部门亦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因为疫情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顺延90天。

3、该房屋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的期限仅为一个月,亦尽最大努力交房。

为此,在庭审中本律师依法向法院提出上述主张并将该地区政府

发布的文件向法院依法提交。最终法院采取代理人的答辩意见,认为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违约,其逾期交房属于疫情原因导致,且仅延期一个月,属于合理期间,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黄贺律师
黄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贺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2年
黄贺律师
13213201****7392 执业认证
  •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714号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扬州大学,是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
  • 130 5610 88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