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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依据主张天价违约金被依法驳回,还需承担高额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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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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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自称因挂靠在甲公司名下承揽乙方开发的某工程,因甲公司及乙方迟延支付工程款,给其造成600余万元损失,故向法院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合计600余万元,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找到本律师,在查阅案件全部材料后发现以下几点事实:

1、原告主张的该笔工程款,原告曾与甲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该笔款项因为原告施工进度滞后导致逾期完工,该部分作为工期延误的补偿。该协议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原告方X同意该方案。

2、原告主张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且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综合全案,没有任何一方强迫原告方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时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原告2022年在在诉状中主张,但并未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要求撤销,故原告方没有行使撤销权,故原告方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过,无权撤销。

3、甲公司及乙方的付款,符合付款进度的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

此前该地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已经做出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甲乙双方也将工程款全部及逾期支付利息全部支付完毕,法院也作出结案通知书。之后剩余工程款甲乙双方已于2020年年底将全部剩余工程款支付完毕,不存在延期支付问题,故就不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

4、本案原告损失赔偿与甲、乙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5、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因原告与甲公司签订的违法转分包合同无效,故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该案经两次庭审,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600

余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承担5万余元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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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扬州大学,是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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