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黄贺律师代理张XX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胜诉 宿迁专业律师

  • 税务类纠纷
税务类纠纷
黄贺律师 在线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黄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年代久远、资金往来复杂的案情,黄贺律师精准锁定“不当得利”这一核心法律关系,巧妙借助另案生效判决中关于债权债务主体的认定,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二审中,针对对方提出的“借款还款”抗辩,黄贺律师敏锐指出其证据仅能证明取款事实而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成功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并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其严密的逻辑论证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了二审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张XX与王XX、毛XX(二人系夫妻关系)之间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往来。此前,案外人某公司向王XX借款130余万元,由毛XX取款后转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甲账户。后某公司向张XX转账86万余元,张XX收到该款后,于同日将其中的24万余元转账至毛XX账户。张XX主张,该笔款项系其代收后转交给毛XX,用于支付王XX在某公司清偿款项中应得的部分,因王XX在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并未陈述某公司曾向其清偿过债务,故王XX、毛XX取得该款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张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XX、毛XX返还款项2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XX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王XX、毛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该24万余元系张XX于此前向其借款20余万元后偿还的本息(其中7000余元为利息),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XX、毛XX是否应当向张XX返还2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具体而言,即涉案24万余元转账款项的真实性质、付款目的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被上诉人主张系代付的破产债权清偿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20XX)苏13XX民初XX号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某公司曾否认与王XX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主张即使王XX出借款项,也是包含在张XX的借款中。这反映出张XX存在收到某公司款项后,向上诉人代付24万余元款项的可能性。张XX在收到86万余元后,于当日即向毛XX转账24万余元,该行为符合代收人收款后即转交给实际权利人的行为特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XX转账的主观目的系用于支付王XX在某公司清偿款项中应得的部分,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主张该款项系张XX偿还的借款,因其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仅能证明取款10余万元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XX、毛XX需向张XX返还不当得利24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黄贺律师
黄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贺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2年
黄贺律师
13213201****7392 执业认证
  • 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 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714号
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扬州大学,是首届宿迁市优秀律师、也是宿迁市...
  • 130 5610 88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