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年11月24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洪强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特大数额诈骗刑事案件,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资金往来繁杂、卷宗材料体量庞大,案件审理周期长、争议焦点复杂,属于司法实践中辩护难度极高的重大财产类刑事犯罪。本案被告人原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具备稳定职业与社会身份,在自身无任何实际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为筹措资金,虚构承接大型绿化工程、倒卖石油项目、对外出借高额利息等多项虚假投资事由,以此营造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假象。
被告人凭借原有公职身份获取同事、亲友、熟人的信任,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持续向二十余名被害人吸纳巨额资金,所得钱款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高额高利贷及家庭相关支出,并未投入其宣称的任何投资项目。多名被害人长期未收到本息,察觉受骗后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正式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经全面侦查取证,起诉指控被告人累计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量刑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初始量刑基数极高,当事人面临长期重刑处罚,亟需专业辩护突破量刑困境。
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全程介入案件审查起诉及一审审理阶段。通过逐页审阅数百页卷宗材料、分类核对二十余名被害人的询问笔录、银行转账流水、借条欠条、还款凭证等全部证据,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存在多处瑕疵:包含重复统计涉案资金、将合法民事借贷金额计入刑事犯罪数额、将事前约定利息叠加计入诈骗本金、未扣除被告人已归还的合法款项等多项问题。
同时,我方详细核实案件背景,确认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且部分涉案资金筹措行为系为亲属治病,具备特殊家庭客观诱因。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的数额认定问题,我方逐项梳理资金往来明细,制作精准的数额核算表格,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及辩护意见,主张大幅调低涉案诈骗金额。
庭审过程历经多次开庭、延期审理及延长审限,控辩双方围绕涉案金额认定、民刑边界区分、罪名定性、量刑情节四大核心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公诉机关坚持初始指控金额及量刑建议,我方坚持以客观书证为依据,逐一驳斥指控数额的不合理之处,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空间。
我方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的1300余万元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存在重复计算、利息计入本金、民事纠纷款项计入刑事犯罪数额的情形,结合全部银行流水、借条凭证及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逐笔扣减,调低涉案犯罪金额。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较于蓄意诈骗案件更低,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法定从轻处罚基础条件。
3.被告人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无翻供,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本案犯罪诱因存在特殊家庭客观因素,并非单纯为个人挥霍蓄意犯罪,恳请法庭综合考量案件特殊背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全面核查全案证据、逐笔核对涉案资金流水、审慎甄别民刑案件边界,完全采纳我方核心质证及辩护意见,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300余万元涉案金额予以实质性核减,最终精准认定被告人诈骗涉案金额为1192.2887万元。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量其具备坦白、初犯、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量刑区间内对其从轻裁量,最终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对二十余名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逐一退赔。
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重大诈骗案件,核心辩护难点与突破口均集中于涉案金额精准核算,诈骗类案件中,犯罪数额是直接决定量刑档位、刑期长短的核心依据,每一笔资金的认定偏差,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最终刑罚。
本案侦查及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基于整体侦查结果笼统认定涉案总金额,未精细化区分本金与利息、已还款项与未还款项、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导致指控金额偏高。我方介入案件后,摒弃照搬起诉书指控内容的常规辩护思路,独立开展全维度证据梳理,将二十余名被害人的全部资金往来逐一建档、逐笔核对,精准筛查出指控金额中的不合理部分,形成完整、严谨的质证逻辑链条。
同时,我方深度挖掘当事人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将坦白认罪、初犯偶犯、特殊家庭诱因等情节完整呈现于法庭,有效抵消了涉案金额巨大带来的从重处罚不利影响。虽本案涉案金额仍属数额特别巨大,无法降至下一量刑档位,但通过精细化质证,成功实现涉案金额大幅核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量刑基准。
此类被害人众多、资金往来繁杂的财产类刑事案件,辩护核心不在于无罪突破,而在于精细化证据质证、精准界定犯罪边界、最大化争取量刑从轻空间。专业律师的独立证据梳理与数额核算,能够有效纠正公诉机关的指控瑕疵,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